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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确定了一些个体建筑保护基本原则及具体的保护措施,促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国际运动的展开。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0年代美国白宫会议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资金”的建议案,提出要保护世界上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美国在提出这个“世界遗产信托资金”理论,恰恰赶上埃及政府在尼罗河上游修阿斯旺水坝,由于修这个水坝使水位加高,淹没了一座有2000年历史的神庙,所以联合国提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公约。
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一定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和乡村环境。
1970年,美国首度将这一理念写进当时一部重要法案《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全世界提出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当时提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概念。
1972年11月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先后确定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1987)的三种类型,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从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年11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得到国际的认可。
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88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7个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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