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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删帖的解释说明-《匆匆忙忙的加菲猫猫,悠悠闲闲的老挝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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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8: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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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帖子是我原创的,部分背景资料参考了网上的一些资料,就是这么一个情况。
    选择在这个论坛发表,是因为我觉得上图还比较方便,而且我在这里也有个人的ID。
    但是,没想到自己的帖子,居然不可以用!我被告之:未经过同意,不能发这篇游记,不然要我承担相关的责任。——神马责任,说我侵权了,神马隐私权、肖像权等等。
    姐就郁闷了,所以下午找了律师去咨询。把前因后果跟律师简单叙述了一遍,律师告诉我,这个帖子是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公司是有著作权的,而我有使用权。关于是否侵权一说,因为律师没有看过帖子,不能下结论。说公司如果觉得我侵权的话,可以让他去告我。这是经视栏目的一位男律师跟我说的。之后,《咵天》栏目的金牌律师(一位女律师)也跟姐打来了电话,姐又把情况说了一遍。这次,这位律师说得更明白,当然大意也跟之前的律师说得差不多,不过,姐算是明白了,要说侵权,无非就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要说是不让我用的话,建议我还是删掉。我还!职务行为,相当于自己把自己卖了吧!
    好,算了,公司要剥夺我的使用权,我要怎么样去纠结呢?不就一篇3万多字的帖子!姐就当写了手稿然后烧了吧!不过,姐不能忍受的,是公司领导对我的威胁!!!还不止一次的跟我说,自己有钱,不怕跟我玩下去。——神马意思,黑社会?姐也不是吓大的,3年前已经死过一次了,有比死还可怕的事情吗?好笑吧。
    其实,闹起来并不可怕,是是非非总有人会说公道话。只是,姐转念一想,姐还有软肋,这个软肋也是姐不想远离武汉的原因,所以,为了这个软肋,我只能忍一下。
    因此,我下午找到论坛的管理员,请求管理员帮我把帖子全部删掉了。很心痛,字字句句,每张PP,都是我的心血,就这样烟消云散了。
    为什么写出来,这是一个教训!我是希望所有的领队同行们今天记住这个词“职务行为”,有些事情,不管是在行程前,还是在行程中,或者是行程结束后,想清楚了再应承,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我犯了什么错误,就是因为我答应过写好游记给公司!
    游记没有了,姐不可惜。看到了很多真实的东西,和匪夷所思的一面,就算够了。关于老挝泰国,我有自己的想法,应该,比游记更精彩吧。给我一些时间,会有更好的东东出来滴!
    感谢所有关注、关心过那篇游记的亲们。我是加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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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信那句话: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或许有些人看到了这篇帖子,又会不高兴的。但是,我要是不说出来,我更窝心!
    管理员是建议我,再放2天,免得看帖的童鞋们误会是有什么问题,所以被删帖了。但是,还放得下去吗?姐怕啊,真怕又受到威胁!!
    腊事腊月的,都安安心心过个年吧。该怎么活就怎么活吧,要是如同电影里面那样的2012来了,有钱没钱,都一起见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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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

应该不存在任何侵权一说, 因为这里面木有涉及任何商业或者个人隐私侵权行为.

仅仅只是一次活动游记图片的分享.

额估计还是猫猫的原***有人不厚道, 没有什么,还在回收站!:lol
在路上  看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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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

应该不存在任何侵权一说, 因为这里面木有涉及任何商业或者个人隐私侵权行为.

仅仅只是一次活动 ...
难民 发表于 2011-1-18 19:05


   谢谢哥哥。删了就删了吧,没有神马可惜。
   “职务行为”,是说这个游记是因为我的工作原因所写的,所以公司倒有了著作权,我反而只落到个使用权。这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了。算了,我放弃,总可以了吧。不想在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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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我们一起看看关于肖像权的有关法律细则,不要以后一不留神就被说侵权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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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他们太稀烂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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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0: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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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糟了

我一泊的每一篇文字

每一张照片

哈是“职务行为”

这该怎么办咧?

要是公司追究我是不是也该删了?

嘿嘿

这社会.......
2010年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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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不知道事件的整个过程,但是我理解你的心情!
我们这里的朋友,一如既往地支持你!
这里因有你而精彩!
拓普=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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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花儿朵朵

早就有人劝过我,说不能说实话。
要是天天不能说实话,估计活到也冒得什么意思了。
我不能讲得太明白,是因为不想有人再跟我纠结什么侵权问题。
今年的学习重点,我看有必要加一条:去律师事务所学习法律条文去。
其实,我觉得还是做流氓比较好,但是一定得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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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3: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糟了

我一泊的每一篇文字

每一张照片

哈是“职务行为”

这该怎么办咧?

要是公司追究我是不 ...
一泊 发表于 2011-1-18 21:58



一泊童鞋,你能领队,你会拍照,你还可以写帖子——猫想告诉你,“职务行为”这个词冒得错,错的是你!你为什么可以做这么多事情咧!!
这个社会,有时候就是这样的,不做不错,越做越错!
祝你好远,这个词下辈子都和你不沾边。哈哈{:4_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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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3: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拓普

谢谢理解!
我一直觉得,户外人应该有海纳百川一样的胸襟和气度,可是,我常常一生气就忘记了。
坚持做最好最正确的自己,才会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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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加菲猫猫


    我也是一个说实话的人!
每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同。坚持做自己就好了!
越长大越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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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我删帖,我就直接抽他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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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半天还是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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