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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5)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公告,将对李某某等45名酒后驾车被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驾驶人,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今年7月11日22时07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HJ780的黑色风神牌小轿车,沿京汉大道行驶至大智路口时,被江岸交通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表明:李某属酒后驾车。民警当场依法开具法律文书,暂扣了李某的驾驶证,并告知其十五日内到江岸交通大队接受处理,但至今李某无故未到江岸交通大队接受处理。
据悉,这45名机动车驾驶人全部是因为涉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现已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为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交管部门在公告中专门提醒这45名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处单位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当事人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详情及45名驾驶人信息可登录http://demo.whjg.gov.cn/web/whjg/tzgg/a_56861_1.html查询。
据交管局许锦华副局长介绍:目前,交管部门针对酒驾违法行为,仍旧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2011年5月1日后,按照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将一律吊销驾照,按新规定,受此处罚的酒司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额度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张振宇 邓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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