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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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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商业户外事故以往案例的参考,大家可以知道事故后每个参与者得责任
户外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南宁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
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过错
  
户外,环境恶劣,条件有限,出现事故,在事发当时往往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评判对与错。
但是,让我们来仔细分析,要避免事故,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行前准备:了解天气、路况,准备装备、物质、保险,联系向导、交通工具,队员挑选,人员交流。。。
途中控制:关心队员的心理、体能、装备状况,控制行进速度、距离、时间,开路、收队、通讯联络、查夜、值班、照顾弱势队员。。。
应急措施:掌握急救技能、准备药品、物资,组织搜救、护送伤员。。。。
  
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途径,出了事故,往往是上述诸多安全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未做好,而导致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着眼于事发当时的状况来判断对错。
我个人认为:要保障安全,就应做好每一项,任何一项没有做好,都是过错。
  
问题:安全措施,(组织者或参与者)都做到位了吗?
  
4.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自助活动,责任自担,还是责任共担?
  
5.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6.责任风险
这里说的风险,不是户外活动的风险,而是法律责任风险。
我国的户外活动还不成熟,相关法规尚不明确,安全责任怎么定,众说纷纭。
各方人士,新人、老驴、AA队伍、商业组织、法律专家发表了各种意见。
但我认为,这些意见皆为纸上谈兵,只能作为参考,最终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9事件一审判组织者、遇难者、队员按6:2.5:1.5承担责任,这暂时给了我们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二审、终审又会是什么结果?以后其他法院又会怎么判?
我们(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该怎么办?以什么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谁也不敢肯定,这就是法律风险!
我个人认为,应就重不就轻,做好最坏结果的准备,否则谁承受得了这样的风险?
  
问题:你做好了最坏结果的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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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会跟着内心走下去,直到走不动为止。

在路上,成为自己,谢谢你,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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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玩那么猛的了,

玩点休闲FB+浪漫级的,

欢迎楼上二位一起浪漫!

我最难跨越的不是路途的遥远,而是某些个女人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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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离风险,才能玩得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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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1: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王老在2011-7-21 10:23:00的发言:
远离风险,才能玩得更久

老王:

     那你说我是否需要远离菊妹妹和幻妹妹?

    她们对我而言,算不算是一种需要远离的风险呢!?

我最难跨越的不是路途的遥远,而是某些个女人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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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重复了。

等待专业人士的案例分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7-21 12:16: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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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中,没盈利元素,坦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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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莽地组织过很多次自虐的活动,后怕中。
断脚狼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57428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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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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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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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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