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何与丝丝小雨提供资料,看后的确是令人心情沉重。这说明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工作应该是大家共同讨论研究的根本所在。所以在坐有经验的驴友们如果有兴趣可以共同探讨研究,以促进我国法律的健全。 至于说本案最终结果,我个人认为一句话,出乎预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因为法律有法律的严肃性,必尽是一条人命。 关于领队的责任问题,我想说,作为领队,即组织发起了活动,无论收费与否都是有责任的(收费即带有营利性质,那么更负有责任)。所以作为领队应有更强的专业性与预见性和防范意识。通过此事件,作为相伴同行者,那么大家也应该有所深思,整个团体每个人的安全都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与方法及疑虑也应及时向领队反应,同时大家都有听取领队意见的义务,而领队也应有采良好建议的责任,这样这个团体才能有一个统一性,当然如有意外发生,抢救是每一个队员的职责和义务。正如紫气东来说的,安全是每一次活动的最大成功,哪怕是放弃或中断不必要的冒险也应把安全作为第一考虑! 对于受害者的责任问题,我个人认为,鉴于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参加户外活动应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无责任能力的人员参加户外活动应有法定的监护人监护陪同,并承担对其的保护责任。作为参与者应俱备一定的自救和防护能力,必尽说是自助,真正最终还是靠自己去应付和面对户外的一切意外情况。所以我认为作为主体应负一大半主要责任,命必尽是自己的,要靠自己来保护,别人的帮助只能是一个辅助,这也应在情理之中。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参与讨论而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