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在路上俱乐部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大何

[引以为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莫以生命为代价!(法院已作出判决)

[复制链接]

22

主题

4537

回帖

25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250039
发表于 2006-11-22 1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从汉阳徒步回青山的路上就听大何、清风他们说了这件事,当时就觉得法院判的有点出人意料。

我同意开源的观点,对事件本身的性质要有个明确的定性。

如果不服判决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那么召集人及众驴友可以请一个好律师来为他们辩护。

不管白猫黑猫,抓得住老鼠就是好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2704

回帖

1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50363

论坛元老荣誉会员

发表于 2006-11-22 15: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何与丝丝小雨提供资料,看后的确是令人心情沉重。这说明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工作应该是大家共同讨论研究的根本所在。所以在坐有经验的驴友们如果有兴趣可以共同探讨研究,以促进我国法律的健全。

至于说本案最终结果,我个人认为一句话,出乎预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因为法律有法律的严肃性,必尽是一条人命。

关于领队的责任问题,我想说,作为领队,即组织发起了活动,无论收费与否都是有责任的(收费即带有营利性质,那么更负有责任)。所以作为领队应有更强的专业性与预见性和防范意识。通过此事件,作为相伴同行者,那么大家也应该有所深思,整个团体每个人的安全都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与方法及疑虑也应及时向领队反应,同时大家都有听取领队意见的义务,而领队也应有采良好建议的责任,这样这个团体才能有一个统一性,当然如有意外发生,抢救是每一个队员的职责和义务。正如紫气东来说的,安全是每一次活动的最大成功,哪怕是放弃或中断不必要的冒险也应把安全作为第一考虑!

对于受害者的责任问题,我个人认为,鉴于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参加户外活动应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无责任能力的人员参加户外活动应有法定的监护人监护陪同,并承担对其的保护责任。作为参与者应俱备一定的自救和防护能力,必尽说是自助,真正最终还是靠自己去应付和面对户外的一切意外情况。所以我认为作为主体应负一大半主要责任,命必尽是自己的,要靠自己来保护,别人的帮助只能是一个辅助,这也应在情理之中。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参与讨论而以!

从头来过,路就在脚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2704

回帖

1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50363

论坛元老荣誉会员

发表于 2006-11-22 16: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本案的赔偿问题我不想发表意见,因为我认为一条人命是无法以金钱的多少来论算的,想想所有的财富之源就是人,财没了人还能赚得回,人没了就什么也没有了。我们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健康与快乐才进行的,所以对各位亲爱的朋友们说一句:请珍惜生命!
从头来过,路就在脚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2704

回帖

1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50363

论坛元老荣誉会员

发表于 2006-11-22 16: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紫气东来0604:
风险太大,以后有谁还敢召集活动?

对于有此想法的,可以理解,但不支持。人活着不能一朝被蛇咬,终生怕惊绳吧!只能说对于领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只要考虑周密,广采良言,有些事故还是可以避免的!

我还指望参与更多象你这样有经验、有胆识、有能力地招集者组织我们活动呢!

从头来过,路就在脚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2704

回帖

1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50363

论坛元老荣誉会员

发表于 2006-11-22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仙人球*:

昨天从汉阳徒步回青山的路上就听大何、清风他们说了这件事,当时就觉得法院判的有点出人意料。

我同意开源的观点,对事件本身的性质要有个明确的定性。

如果不服判决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那么召集人及众驴友可以请一个好律师来为他们辩护。

每一个公民都有为自己上诉的权利。我认为站在那位领队的立场上他可以考虑上诉,但结果、、、、、、

从头来过,路就在脚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5

主题

1937

回帖

4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48913
发表于 2006-11-22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判决,心都。。。。。。。。。

多少年来,蝴蝶已渐渐被钢筋水泥的城市喧嚣所淹没。可这种被人们称为“虫国佳丽”的小精灵却从没有被忘怀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3

主题

8458

回帖

2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212963

荣誉会员活跃会员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6-11-22 1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话连线中保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
  
  专门针对户外啊?这个没有,这种是一种高危的运动,没有这种专门的。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leon乐乐:

我也觉得很意外这个判决啊。

手手也21岁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为一个常玩户外的人,她理所当然的知道户外存在的危险,她自愿参加了,表示她接受这种潜规则。就算召集者领队有责任,那也只能说是他的责任感不强,也不需要付主责啊,我觉得主责应该是受害人自己。

    相信绝大多数驴友,包括我们不幸的手手,都是能够接受“参加户外活动风险自担”的规则。但是,他们的亲人和社会公众有多少人也能够接受这种规则吗?很少听说有驴友因为户外事故告自己的队友和领队的,多是他们的亲人在打官司。手手的父母是因为失去了自己的女儿,是在为自己主张权利,而不是为手手主张权利。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22: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参加户外活动风险自担”的规则,实际上是在误导驴友。大家作为一个团队,出去参加户外活动,出了事故风险自担,也许在承担得起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够自己地承担了。可是,一旦是出了他自己承担不起或者无法承担的事故,受害者还能自己承担吗?显然不能,即便是他自己想承担,他的亲人也是通不过的。

    户外活动出了事故,一种情况是领队和其它队友对于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那么他们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就是人民法院认定领队和其它队友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当然法院的认定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一种在事故中领队和其它队友谁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领队和其它队友就没有责任了,该受害人活该吗?过多的理论我也不想多说,我只想告诉大家,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前曾发生的因户外事故打官司的案件,法院多是依据该条规定判决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曾听过有同学说在国外的户外活动都是风险自担的,本人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完全对。实际上是国外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险制度比较完备,其责任承担大多转嫁到国家或者保险公司的身上。设想一下,假如老外们出事后没有国家和保险公司为他们买单的话,他们一样会找领队或者队友买单的。在中国,目前国家和保险公司还不可能为户外事故买单,出事后只有二种选择,要么自己承担,要么找领队和队友或者其它责任人承担。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2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起其它的责任人,我觉得本案还有个工作也不知他们做了没有。判决书里说这次事故是发生在赵江电站的河道里,如果洪水的发生是由于电站开闸放水的话,电站就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就排除了洪水的发生不是由于电站开闸放水造成的。自然原因产生的洪水到来之前,是有很多征兆的,他们应该还有一定的时间察觉和逃生的。而人为原因产生的洪水可能防不胜防,这才是最可怕的。以前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故,最终责任是由电站承担的。也许该案可能与电站无关,但也有可能就有关,一切只有经调查后由证据来说话。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4

主题

2660

回帖

14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46454
发表于 2006-11-23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8

主题

2491

回帖

14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40575
发表于 2006-11-24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深省啊!
我是一支离弦的箭,天涯尽头是我的终点,于是我的一生都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2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同学想怎么样让"召集人"不承担责任?俺也来出出主意。看能不能这样:以后如果是男同学当召集人的话,我们就称他是"奴才";如果是女同学当召集人的话,我们就称他是"丫环".虽然叫法难听一点,可是在中国的传统里,好象是出了什么事都是找主人算帐,奴才和丫环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还有,参加户外的都自称“驴”,要不然这样,俺们做个马甲让召集人穿上,上写“放驴娃”三字,不是中国有句俗话说"放牛娃赔不起牛"吗?照此类推,那放驴娃也不用赔驴了。

    其实,我觉得如果组织和参加活动的话,如果总想着如何去不承担责任,那是很累的,而且常常不能如自己所愿,虽然现在几乎每个户外活动都声明“风险自担”,可是一旦出了事后,与此相关的人你们躲得掉自己的责任吗?也许有没有承担责任的例子,但那只是别人没有追究而以。与其这样,我认为还不如坦然面对,在活动的进行中,无论是否出现意外,我们都牢记着我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假如我是“南宁户外案”中的被告的话,我会选择不上诉,主动去承担法院判决我承担的责任,不就几万块钱吗?用不了几年我就能赚回来。面对着失去的永远都无法挽回生命的手手,和失去的最为珍贵女儿的父母。我只承担这点责任,难道不觉得太少了吗?也许良心上的内疚将伴随我终生。

[此帖子已被 大何 在 2006-11-25 18:33:37 编辑过]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1

回帖

561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561
发表于 2006-11-24 2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时候安全都是最重要的!在活动中只要大家互相关照.应该不是问题!

以诚交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8

主题

2491

回帖

14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40575
发表于 2006-11-26 0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讨论“南宁户外案”的判决合不合理,对于我们这个知识成面的人来说是无意义的.“南宁户外案”的判决就是是个客观事实摆在那里了,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应该设专题讨论一下(特别是纵山族应该设专题讨论一下.):我们怎样避免发生类似“南宁户外案”的事故,而不是替"召集人"想办法不承担责任.
我是一支离弦的箭,天涯尽头是我的终点,于是我的一生都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4

主题

2680

回帖

1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179961

荣誉管理荣誉会员现任版主论坛元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6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游:
现在讨论“南宁户外案”的判决合不合理,对于我们这个知识成面的人来说是无意义的.“南宁户外案”的判决就是是个客观事实摆在那里了,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应该设专题讨论一下(特别是纵山族应该设专题讨论一下.):我们怎样避免发生类似“南宁户外案”的事故,而不是替"召集人"想办法不承担责任.

周游这话说得好!可是有谁能听你的呢?

提倡“安全、环保、健康、快乐、持续”的徒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1518

回帖

8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81774
发表于 2006-11-26 1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何:
leon乐乐:

我也觉得很意外这个判决啊。

手手也21岁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为一个常玩户外的人,她理所当然的知道户外存在的危险,她自愿参加了,表示她接受这种潜规则。就算召集者领队有责任,那也只能说是他的责任感不强,也不需要付主责啊,我觉得主责应该是受害人自己。

    相信绝大多数驴友,包括我们不幸的手手,都是能够接受“参加户外活动风险自担”的规则。但是,他们的亲人和社会公众有多少人也能够接受这种规则吗?很少听说有驴友因为户外事故告自己的队友和领队的,多是他们的亲人在打官司。手手的父母是因为失去了自己的女儿,是在为自己主张权利,而不是为手手主张权利。

如果如大何所说,父母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为什么他们不先尽一下自己的责任,阻止他们的女儿参加这样的活动呢,让她们的女儿随意参加任何活动,出了意外,再要别人来负责,这对别人来说,又公平吗?

生命不息,运动不止,一直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1518

回帖

8万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81774
发表于 2006-11-26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能理解手手父母的心情。就在前两天,我的外婆走了,可以说她的年龄那么高了(82岁),走了也很正常,但做为亲人的我们,依然会难过会伤心。可以想像,手手的父母又怎么能接受他们的女儿,正在如花的年纪走了,他们伤心难过的心情。。。

通过这件事情,只是告诉我们,生命是沉重的,不是你一个人的,请我们在满足自己快乐,刺激冒险的同时,想想身边的亲人,珍惜自己的生命,它不只属于你一个人。

生命不息,运动不止,一直在路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www.5zls.com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武汉在路上俱乐部 ( 鄂ICP备11000556号 )

GMT+8, 2025-8-3 01:56 , Processed in 0.05749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