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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法》《合同法》《新婚姻法》《所得税法》谈“人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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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5: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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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益保险金不用抵债;
      2、保险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3、保险金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4、保险金是免交所得税的财产;
      5、寿险业务公司一般不得解散;
      以下内容为分别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还望各位指出,共同学习,正如那句“三人行必有我师”。

       一.受益保险金不用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以下情形保险金除外:
    《保险法》第42条【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情形】”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收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保险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即身后领取保险金的人,领取的保险金可以不作为被保险人的身后遗产,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以及免交税收)
    《保险法》第39条【受益人的确定】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40条【受益顺序及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保险法》第41条【受益人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保险金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为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本条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保险金是免交所得税的财产;
    《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

      五、寿险业务公司一般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解散和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92条【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其寿险业务的保单也会转移给其它公司继续履行,当然,法律只规定了寿险业业务的转移,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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