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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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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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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请求

9月21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吴某钢家属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法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过错,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10日的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上,吴某钢佩戴李某华的“F12530”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赛,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医救治,于当天上午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吴某钢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事后经协商,赛事运营方已给予死者吴某钢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涉案赛事组委会对李某华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涉案赛事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的处罚。

记者在宣判现场了解到,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http://news.qq.com/a/20170921/028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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