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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苍南莒溪大峡谷14岁驴友小温死亡案 20万赔偿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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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5: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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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莒溪大峡谷14岁驴友小温死亡案 20万赔偿款执行到位

 

事件回顾:专题14岁男孩莒溪大峡谷失踪后确认死亡

苍南法院一审庭审实录


  温州网8月4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苍轩)

曾经轰动一时的苍南莒溪大峡谷少年死亡案,在法院宣判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终于执行完毕,所有赔偿款206766元全部执行到位。据了解,目前最后一笔赔偿款领取手续正在办理中。

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随母亲和一帮驴友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离奇失踪,在近3个月的大规模搜救后,却遗憾地找到了男孩的遗骸。

 

2014年5月,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六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2014年7月,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最后跟小温在一起的徐甲,承担13%的责任,赔偿温某、陈某107519元;穿越活动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165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2015年1月8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被告、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撤销一审判决中三被告互负的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历时半年

 

2015年1月19日,因各被告均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小温父母向苍南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后,及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各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温州银行有存款,法院遂裁定划拨其应履行的16956元。

而徐甲、吴某、徐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由于徐乙、吴某均系温州市区人,经办法官在多次去电无果情况下,几次到两人住所执行,但均未碰到人。后来,在得知李某的存款已被法院强制划拨,法院有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徐乙、吴某先后于2015年2月2日和3月27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上述赔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小温父母。

而须赔偿最多徐甲也是最后一个履行义务的。徐甲家住苍南县龙港镇,法官多次到其住所地执行,发现其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只知道其可能在平阳做生意,具体地址不详。一开始法官电话联系徐甲时,他都推脱家庭困难,一时难以履行,但会想办法凑钱履行。在案件执行三个月左右,经办法官再一次打电话要求其履行时,徐甲却以已被列入征信黑名单,银行不能贷款为由,拒不履行。于是,法院对其进一步采取限制高消费、曝光等执行措施,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协助。

 

2015年7月31日晚十时许,徐甲在嘉兴经济开发区住旅馆时,被当地公安发现并控制。收到公安部门的情况通报后,苍南法院遂联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协助临时羁押在当地拘留所。周一上班后,经办法官马不停蹄的赶到秀洲区法院,将徐甲带回苍南拘留。

在送去拘留所的途中,法官对徐甲进行了一番释法析理、批评教育。思虑再三后,徐甲承认错误并主动联系家人,商量凑钱履行。当天下午,徐甲家人将107519元执行款缴到法院执行款专户。鉴于徐甲履行了赔偿义务,法院决定只对徐甲进行训诫,免予拘留。

 

http://news.163.com/15/0804/12/B064KEBU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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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也挽不回小温14岁的生命...

痛定思痛: 拒绝带未成年人参与任何户外探险活动 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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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3: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觉得自己该赔这个钱 一个驴友干脆出逃直到被抓

一场网上组织的峡谷穿越,结果变成了一场千人大搜救和一场谁都觉得自己没错的官司。

拒不赔偿的驴友徐某最终被警方控制。8月3日,他在被送往拘留所的途中才联系家人,缴纳了10.7万余元的赔偿款。

这场官司算是画上了句号。

没有人觉得自己该赔钱

事发已经两年多了。2013年6月,12岁男孩小温随母亲和一帮驴友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离奇失踪。经过近3个月的大规模搜救后,遗憾地找到了小温的遗骸。

小温的死令人痛心,而这场变故也给同行的所有人留下了心理阴影。

活动发起者吴某说,以后再也不组织峡谷穿越了。也有队员说,现在搞户外活动只要看到小孩参加立马打道回府。

最后和小温在一起的徐某和小温母亲曾是同事,事发前小温母亲还到他的卫浴店帮忙。事发后双方最终反目。

去年5月,小温父母将同行驴友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同年7月,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最后跟小温在一起的徐某承担13%的责任,赔偿10.7万余元;活动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万余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二人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万余元。

判决后,4名驴友都觉得自己不该赔钱。其中李某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基本维持原判。

他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今年1月19日,因超过期限仍没人支付赔偿款,小温父母向苍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没人理会。

于是,苍南法院查询了4名驴友的存款、财产记录。其中,李某在温州银行有存款,被强制划拨,而另3人没有相应记录。

法官多次给他们打电话,没用;又好几次上门,都找不到人。

接下来的两个月,吴某等二人因害怕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最终缴纳了赔偿款。

只剩下了徐某。事发后,徐某的卫浴店也没开了,据说去了平阳做生意。

因拒不履行,徐某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无法在银行贷款;随后,法院又对其进一步采取限制高消费、曝光等执行措施,并联系公安机关协助追查。

7月31日晚,徐某在嘉兴经济开发区住旅馆时,被当地公安控制,并临时羁押在当地拘留所。

8月3日,苍南的经办法官赶到嘉兴秀洲区法院,将徐某带回苍南拘留。直到送去拘留所的途中,徐某才联系了家人凑钱。

当天下午,徐某家人将10.7万余元缴到法院执行款专户。鉴于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法院决定只对其进行训诫,免予拘留

 

http://zj.people.com.cn/n/2015/0805/c186935-25853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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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知关注这个户外事故...

一个值得大家反思的户外事故...

 

监护人小温妈妈的错误

1)不应该带未成年人参与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

2)不应该在活动中把孩子交给其他人

3)当天晚上发现孩子未归就应该及时报警求救

 

队员徐某的错误

不应该在晚上将孩子一人留在峡谷. 如果二人呆在峡谷安全处等待天亮,结果就不会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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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回放:

 

 

          14岁小驴友穿越峡谷失踪 目前只找到一只鞋

 

驴友一行8人穿越温州苍南县莒溪大峡谷,从一队变为两队,又从两队变为三队,最后14岁小驴友小温在峡谷中失踪。

 26日从温州市旅游部门了解到,23日中午12点,8名温州驴友从泰顺县泗溪镇山后村出发,计划穿越莒溪大峡谷,最终抵达苍南县莒溪镇。当日傍晚,温州苍南警方接到报案,这队驴友在穿越过程中有两人失踪,其中,一名为成年男性驴友徐某,另一名则是随资深驴友母亲一同出发的14岁男孩小温。

 

24日,16支由专业驴友组成的救援队抵达现场。在近50个小时的搜救过程中,失踪的成年驴友徐某被发现,但截至26日凌晨,当地警方仅在峡谷中的梅花潭附近找到了孩子一只鞋子.

 据徐某介绍,经过一个水库时,小温与不习水性的妈妈分别从水路和陆路前行;随后在崎岖的山路上,小温与代为照料他的徐某掉了队;而在第二天翻越一处峭壁时,小温彻底与徐某失联。

 据了解,21.7平方公里的莒溪大峡谷地形复杂,山势险峻,瀑布林立。小温在走散时身上没有食物、没有手机、没有户外装备。在峡谷中多呆一分钟,就多一分危险。截至目前,苍南警方和当地民间救援队仍在全力搜寻。

 

原因分析

     穿越线路不适合孩子

 穿越莒溪大峡谷是当地近年来比较热门的穿越线路,大峡谷早年经过初步开发,成为景区,期间还修建有水电站,但大部分区域仍是半原始状态,丛林密布、溪滩乱石、人迹罕至。资料显示,大峡谷穿越线路全程约15公里,正常走完需要5个多小时。

 不过,这条穿越线路的适合人群中,显然不包括14岁的孩子。“这条线路地形复杂,很多大人都容易走错,怎么能带孩子呢?”参与救援的驴友和苍南桥墩镇派出所的民警都这样说。

   孩子被曝动过心脏手术

 6月23日中午12点,小温母子等8名驴友开始穿越。他们是在网上相约的,彼此间不算熟悉。

 孩子的身体素质等各方面都不错。”事发后,小温的一位亲属说,正好孩子放假,母亲就带着他参加活动了。

 不过,据参与救援的知情者透露,小温曾动过心脏手术。知情者还说,这是一支很业余的穿越队伍,甚至领队对这条线路都不熟悉。

      穿越过程犯了探险大忌

 进入大峡谷后不久,这支队伍犯了一个户外探险的大忌将队伍一分为二,其中3人为一组,包括小温母子在内的另外5人为一组。

 这支5人队伍,在经过穿越路线的中点双丰水库电站后迷路了。在两个峡谷的交汇点,队伍遇到了一个水潭。摆在面前有两条路,要么蹚水,要么翻山。这时,5人再次一分为二孩子和小温母亲的男性朋友选择蹚水,小温母亲因为不会游泳,和另两人选择翻山。

 6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失踪的徐某被找到。徐某说,当时他从5米多高的悬崖下来,小温不敢爬,被困在悬崖上。24日清晨5时许,徐某告诉小温自己去找人来帮忙,让小温在原地不要走动,随后与小温失去联系。

  孩子身上没有食物手机

 小温在走散时身上没有食物、没有手机。“当时因为孩子要涉水过去,所以把身上的食物、背包等都给了妈妈,轻装上阵,孩子迷路后,身上几乎没有东西。”接警民警回忆说。

 温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秘书长沈鹏飞则认为,家长带未成年人走户外探险线路必须量力而为,并为其系上一条牢不可破的“安全带”。

“小温的失踪对驴友家长们无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转自搜孤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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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4: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知关注这个户外事故...

一个值得大家反思的户外事故...

 

监护人小温妈妈

1)不应该带未成年人参与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

2)不应该在活动中把孩子交给其他人

3)当天晚上发现孩子未归就应该及时报警求救

 

团队

8人团队应该始终保持在一起,不应该分开.

 

队员徐某

不应该在晚上将孩子一人留在峡谷. 如果二人呆在峡谷安全处等待天亮,结果就不会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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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4: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知关注这个户外事故...

一个值得反思的户外事故...

 

监护人小温妈妈

1)不应该带未成年人参与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

2)不应该在活动中把孩子交给其他人

3)当天晚上发现孩子未归就应该及时报警求救

 

团队

8人团队在活动中应该始终保持在一起,不应该分开.

 

队员徐某

不应该在晚上将孩子一人留在峡谷. 如果二人呆在峡谷安全处等待天亮,结果就不会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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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4: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关注这个户外事故...

一个值得反思的户外事故...

 

本人看法

 

监护人小温妈妈

1)不应该带未成年人参与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

2)不应该在活动中把孩子交给其他人

3)当天晚上发现孩子未归就应该及时报警求救

 

团队

8人团队在活动中应该始终保持在一起,不应该分开.

 

队员徐某

不应该在晚上将孩子一人留在峡谷. 如果二人呆在峡谷安全处等待天亮,结果就不会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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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驴峡谷遇难谁之过?  

 

八名温州驴友在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的过程中迷路,其中14岁的男孩小温失踪。四个月后,小温的遗骸在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此事,在温州引起轰动。从小温失踪开始,当地警方及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却没能换回小温生还……2014年3月,小温的父母将当时同行的六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

                  
悲剧之后起诉同行者
  2013年6月,温州驴友吴某自建QQ群,发起徒步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活动。苍南龙港的陈某与14岁的儿子小温一起报名参加。6月23日,小温等八人按照设定的路线行进,但由于中途遇到水库阻挡了道路,大部队不得不分成两组前行。其中,徐甲、吴某、李某、徐乙四人带小温走水路,而陈某则与另外两人(陆某、姜某)走另一条路。当晚六点左右,陈某所在的队伍走出了峡谷,抵达苍南县莒溪镇。而另外一组人始终没出现。焦急的陈某报了警,警方和其他搜救人员连夜进入峡谷寻人。
  第二天,其余人员都找到了,唯独不见小温。小温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失踪的消息不胫而走,全城关注,一场最初由警方组织的大救援,演变成各地救援队和村民自发的民间救援行动……生死大营救进入第八天,除了找到小温的一只鞋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线索。救援队员判断,小温生还的可能性已经很渺茫。但救援仍没有停止,在此后一星期,搜救队伍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参与救援的人员达2500多人,成为浙江史上出动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搜救行动。但遗憾的是最终没能找到小温的踪迹。
  2013年9月14日,在小温失踪三个月后,苍南警方在莒溪大峡谷入口处的小溪里发现一块疑似人的腿骨;9月28日,在大峡谷梅花潭附近,发现一枚头骨。经过DNA技术比对,警方确认这枚头骨就是小温的。直到10月27日,小温的遗骸在温州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小温的父母悲痛欲绝。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同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然而,这一纸通知书并不能为小温的悲剧画上句号。在小温的父母亲看来,对小温的死亡,同行的驴友都有责任,尤其是吴某等四人。所以,他们将参与活动的六名驴友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15万元!
  

                 庭审调查原被告唇枪舌剑
  2014年5月15日上午九点,庭审一开始,围绕小温的监护责任与死亡原因,双方展开激辩。原告律师提出了“委托监护关系”,他认为,在水库分离之后,陈某就已经将小温的临时监护权委托给吴某等人,双方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吴某等人作为临时监护人,有保证小温生命安全的义务。
  吴某与其他几名被告则否认他们与小温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小温的母亲陈某也参与了活动,陈某才是小温的法定监护人。他们都认为,小温发生意外,是因为陈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但原告方还认为,当天参加活动的八个人是一个团队,队员之间自然应该在危难时刻相互救助,但六名被告没有履行好这个义务。“莒溪大峡谷还没有开发,吴某作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与组织者,对大峡谷并不了解,事先也未制定好探险路线,在行进过程中又未履行提醒安全义务,对危险性估计不足!”吴某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原告律师还提出,团队分成两个小组后,吴某等四人也有义务照顾小温,让他免受伤害。“吴某与李某、徐乙走在前面,将无任何装备的小温与徐甲落在后面。吴某发现小温没跟上后,也没有返回搜寻,而是以自己第二天要上班为由自己走了,完全没有履行团队必要的相互救助义务。”
  这个说法遭到所有被告的驳斥。吴某辩称,户外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和不可控制性,因此部分队员掉队甚至迷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天下午,他们不但原地等待掉队队友,还折返进行寻找。后来天色渐暗,通信受阻,考虑到还有其他队友,继续摸索前行是当时最理智的做法。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对同行者的照顾义务,事后也展开搜救,不应对小温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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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驴峡谷遇难谁之过?  

 

吴某还指出,走水路的队友并没有主动邀请小温参加,而且分组行走是小温的母亲陈某执意要求的
  与小温最后的同行者是否存在不当和过错也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甲,他是小温母亲的同事,是本案中的关键人物。原告律师认为,徐甲不应该抛下小温独自离开。在遇到搜救人员之后,他没有带路折返,导致小温失去了最佳的救援时间。吴某也在法庭上坦言,小温不幸遇难,和徐甲带错路有一定关系。“徐甲与小温通过绳子攀爬到悬崖中部,导致进退两难。此后,徐甲将小温单独留下,径自长时间离开寻求救助,明显不当。”对此,徐甲反驳,他一直对小温不离不弃,将随身所带食物及衣服提供给小温。徐甲还认为,他在得知陈某要带儿子一起参加时,就已经进行了提醒,但陈某并没有听他的劝告,却说:“我知道穿越峡谷有难度,但我小孩很厉害,没问题。”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对陈某提出质疑:明明知道走水路危险,为何还要弃子离去,自己去走比较好走的山路。
  对于被告的质疑,陈某只是表示自己不识水性,而儿子提出可以游过去,所以他就把儿子交给了其他几名被告。而诸名被告认为,当天,陈某因为不习水性而没有选择走水路,这说明,陈某已认识到走水路的危险性,但对儿子小温要走水路的行为并未进行阻止。就此,小温出事,陈某自己要负很大一部分责任
  最后和小温分开的徐甲陈述:当时,他和小温在山上迷路后,被困在一个悬崖上过了一夜。他说,因为当时手机没有信号,为了尽快和外界取得联系,他才扔下小温,到远处寻找有无搜救人员,返回时发现小温已经不见了。他当时心里也很着急,事后也曾积极参与了搜救。因此,徐甲认为,他对于小温的死不具有任何过错。
  原被告双方辩论进行得十分激烈。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宣判。
  

                  四驴友有责,法院判决赔偿20万余元
  2014年6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小温父母状告六名同行驴友案在苍南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小温父母承担75%责任,最后离开小温的徐甲承担13%责任,赔偿10.75万余元;领队吴某承担8%责任,赔偿6.61万余元;同行的李某和徐乙各承担2%责任,各赔偿1.65万余元。苍南法院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标准进行了界定。
  6月18日,小温母亲陈某并未到庭,只有被告徐甲、徐乙和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法院审理认为,因驴行组合成的临时活动团队,成员间虽然事先并未就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活动过程中,均应相互关怀、同舟共济,尤其在发生危险时,除自我救助外,也应力所能及地对他人进行救助。小温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主体在排除了刑事犯罪可能的因素后,小温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甲及吴某、李某、徐乙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温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知晓涉案户外活动存在风险,二人过于自信小温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是导致小温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小温的死亡后果自行承担75%责任。
  在分队后,徐甲一路多方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对小温的监护职责。然而,他在与小温迷路后夜宿峡谷时,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危险境况,将小温单独留在峡谷内,主观上有忽视小温的危险处境及过度相信小温个人户外生存能力的过错,应认定徐甲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故对小温的死亡应承担13%的赔偿责任。
  吴某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是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他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小温在陌生且未知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作为组织者,他带领的队伍犯了一个户外探险的大忌――将队伍一分为二。
  李某、徐乙在徐甲、小温走散后,应该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甲、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他们与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甲只身携带小温置身于原始森林的危险环境之中,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
  陆某、姜某在分队前,小温处于法定监护状态下;分队后,与小温又未处于同一队伍,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2/view-6307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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