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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泊

2011年清凉水世界之壕沟7.16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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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3: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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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素手调香 于 2011-7-18 16:26 编辑

刚才跟三哥电话联系过了,通报一下三哥的最新情况:

三哥目前是治疗阶段——先牵引,大约5、6天后手术(关于治疗的问题要请专业人士来解答,我真的不懂那些术语)。以上是我所理解的。

三哥要求代为转达他对本次团队的感谢和对所有关心他的朋友的感谢——千谢万谢!
说当时事发突然,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内心是模糊的,但他感受到了大家的关心也清楚救援的困难,对大家非常感谢!

另外,三哥也知道一泊发了这个帖子,听说了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希望大家冷静面对。他不希望看到乱糟糟的局面(这个不是三哥的原话,是我理解的主旨)


同时个人PS:
除非与三哥有特别深厚的感情,不建议大家都去医院探望,会影响到病人的修养;建议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来表达大家的关心。

有最新消息希望大家也都能尽快来通报一下,祝愿三哥早日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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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小妖 于 2011-7-20 14: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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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3: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小妖 于 2011-7-20 14: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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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小妖 于 2011-7-20 14: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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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小妖 于 2011-7-20 14: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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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三流的检查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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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泊不是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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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xjian 于 2011-7-20 14:50 编辑

回复 11# 反对

是不复杂,但脚下是湿滑的状态就另当别论了,人总是高估自己的能力。
我们祝愿伤者早日康复机体,同行者平复惊魂的心情,感谢救援者的团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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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 关于商业户外事故以往案例的参考,大家可以知道事故后每个参与者得责任
户外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南宁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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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 关于商业户外事故以往案例的参考,大家可以知道事故后每个参与者得责任
户外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南宁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
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过错
  
户外,环境恶劣,条件有限,出现事故,在事发当时往往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评判对与错。
但是,让我们来仔细分析,要避免事故,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行前准备:了解天气、路况,准备装备、物质、保险,联系向导、交通工具,队员挑选,人员交流。。。
途中控制:关心队员的心理、体能、装备状况,控制行进速度、距离、时间,开路、收队、通讯联络、查夜、值班、照顾弱势队员。。。
应急措施:掌握急救技能、准备药品、物资,组织搜救、护送伤员。。。。
  
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途径,出了事故,往往是上述诸多安全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未做好,而导致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着眼于事发当时的状况来判断对错。
我个人认为:要保障安全,就应做好每一项,任何一项没有做好,都是过错。
  
问题:安全措施,(组织者或参与者)都做到位了吗?
  
4.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自助活动,责任自担,还是责任共担?
  
5.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6.责任风险
这里说的风险,不是户外活动的风险,而是法律责任风险。
我国的户外活动还不成熟,相关法规尚不明确,安全责任怎么定,众说纷纭。
各方人士,新人、老驴、AA队伍、商业组织、法律专家发表了各种意见。
但我认为,这些意见皆为纸上谈兵,只能作为参考,最终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9事件一审判组织者、遇难者、队员按6:2.5:1.5承担责任,这暂时给了我们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二审、终审又会是什么结果?以后其他法院又会怎么判?
我们(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该怎么办?以什么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谁也不敢肯定,这就是法律风险!
我个人认为,应就重不就轻,做好最坏结果的准备,否则谁承受得了这样的风险?
  
问题:你做好了最坏结果的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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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说事出有因,但是这帖子里面的火药味太浓,实在是不喜欢。。。
摄氏39度 发表于 2011-7-20 11:20



    美女:你觉得我有没有火药味?!
   不会是不喜欢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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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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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 发表于 2011-7-20 13:55



    再次强调本贴的目的性。严禁不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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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素手调香 于 2011-7-20 15:27 编辑
今天三流的检查结果怎么样?
坦克 发表于 2011-7-20 14:13


7月20日上午:
今天进行了新的检查,治疗已经开始出现成效,伤处局部已消肿;预计明后天可以进行手术。三哥的治疗等一系列环节由于有近远的直接参与,应该会比较顺利。祝愿三哥尽早康复、早日返回户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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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什么删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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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动次数多了  无论你如何细致总有疏忽的人或地方

总结- 是让其他人避免类似事故 减少事故的再发生

公开- 是队伍心胸坦荡 做人做事光明磊落  做了该做的  无愧于内心

很多人 也许还纠结在为什么不这  为什么不提前那
回到第一句  类似总有个固损率


我想说的是:

一旦发生了事情,领队和整个队伍的最高宗旨是:  

把队伍的伤害损失降低到最低!

尽快组织力量救援伤者,带出危险境地,尽早得到救治;

避免二次或者其他队员跟着受伤,避免再次伤及队伍.



观察这次事件,我感觉领队一泊的处置是非常得当的,队员的分工协作是给力的,针对一起事故来说,结果就是良好的:

伤者基本是在第一时间脱离危地并得到救治!其他队员无损返回!


我还想说的是,如果集体慌乱或者队伍控制不住力量,应对措施处置不当,后果可以更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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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真烦人搞到禁闭室去了

我设置的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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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句  :


带队伍出去不出问题

那是高手


带队伍出去  遇到了问题

能用最小代价解决好问题

是高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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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1# 鱼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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