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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反了!医院敢告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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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出自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bbs/read.php?tid-6739-toread-1.html
实习生代签病历 罚医院三千
武大中南医院认为代签不属独立行医,申请行政复议“状告”省卫生厅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发现武大中南医院实习生代签医嘱书,省卫生厅对该医院作出处罚3000元决定。中南医院却认为处罚不当,一纸“诉状”递至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针对代签处罚一事听取双方意见。
  代签医嘱书和病程记录
  2004年的7月,患者朱某因伤来到武大中南医院治疗。去年,省卫生厅接到患者律师举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在病人朱某住院期间,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熊某和楚某实施一系列本应当由执业医师实施的医师执业活动。
  省卫生厅调查发现,病程记录中有实习生熊某的签名;临时医嘱单中医师签名处有实习生楚某和熊某的签名;长期医嘱中医师签名处有楚某的签名等证据。
  按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据此,省卫生厅作出了处罚3000元的决定。
  医院:代签并不代表独立行医
  听证会上,中南医院代理行政复议的王律师认为,实习生都是在临床带教老师的直接指导下从事临床工作,这些代教老师都有医师执业资格。中南医院认为,省卫生厅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中南医院违规的理由并不充分,并不能认为实习生独立行医,对医院进行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
  省卫生厅:代签确实存在
  听证会上,行政复议申请人武大中南医院和被申请人省卫生厅都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省卫生厅指出,病程记录中、临时医嘱单中和长期医嘱中发现有实习生签名等证据。以上事实造成的后果应由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中南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实习生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武大中南医院现场提供了一份证据《患者住院的病案》,这份证据上有主治医生开处方并有医生的签名。中南医院还认为,朱某在院时间约4个月,而省卫生厅只是选取了其中三天。代签是事实,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实习生独立行医。
  经过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最后陈述和调解,一个半小时后听证会结束。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有关人员介绍,将根据听证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再作复议决定。
  ◇疑问
  2004年发生的事为何现在才处罚
  该事件发生在2004年,为什么过去四年后才被发现?据省卫生厅介绍,中南医院实习生代签一事是接到举报后发现的,去年9月至10月期间开始调查,今年6月份正式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2年内没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案中2年期限是否已过?省卫生厅认为,武大中南医院当时确实违规,所以进行处罚,不过在程序上确实有瑕疵。
  ◇焦点
  代签是否意味着独立行医行为
  听证会上,实习生代签是不是独立行医行为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武大中南医院认为,实习生是在代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学习,实习期间,在病历方面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时是他们自身挤掉了代教老师的签名,不能说明是实习生独立行医。
  省卫生厅认为,病人出院小结是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书,让一个实习生代签不符合规定。实习生的疏忽也正说明申请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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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1 1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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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1 13: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是大的,可是地在我的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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