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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gun支管理法》中关于仿真gun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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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9 17: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gun支管理法》中关于仿真gun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gun。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gun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gun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三)————————

(四)————————

(五)制造、销售仿真gun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gun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gun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gun。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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