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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户外救援研讨会暨首届户外法治论坛在北京军都山滑雪场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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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2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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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8-29日,由绿野户外救援队倡导的“第二届户外救援研讨会暨首届户外法治研讨会”在北京军都山滑雪场举行。中国登山协会原户外部部长、全国山难调查小组负责人李舒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洋、壹基金救援联盟建设部主任杨立生、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长远、绿野救援队队长吕忠洪等十余位户外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经过为期两天的讨论,与会代表分别就AA制户外活动的界定,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队员、俱乐部、户外网络平台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益救援与商业救援的异同,救援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此外,与会代表还结合近年来法院判决生效的典型户外纠纷案例以及户外救援案例进行分析与评论。

与会代表认为,AA制户外活动是基于活动经费平均分摊的临时性户外活动,通常具有临时性组织、匿名参与、陌生人关系、专业化水平低等特点。基于临时性、非熟人关系,AA制户外活动需要嵌入平等、互助、合作、共享等原则,在活动中充分调动各参与者拥有的、与户外活动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实践中,一些临时性、非熟人关系的AA制活动已经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以熟人关系为主的AA制活动。

对于AA制与营利性的关系问题,与会代表认为,AA制与营利性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营利性是基于自利目的,通过成本核算,在支出与收益之间建立内在联系的价值取向。一些采取AA制方式的户外活动也可能是营利性的,比如参与者平摊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的费用,或者参与者平摊、支付超过开支总额的费用等。对于AA制、营利性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与会人员认为,如果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与者人身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是否从活动中获得利益,不构成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针对领队(或者召集人、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问题,与会人员认为,根据我国户外活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站等多方机构对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资格的认定现状,加之户外活动参与者的评价状况,户外活动中的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作为户外活动必要的、基本的参与者,客观上从事了组织、协调、管理相应户外活动的事务,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发挥着促进活动目标有效实现的基础性作用,成为户外活动中不同于一般参与者的特殊成员。因此,为推动安全、健康、规范的户外活动,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应当遵循户外发展规律,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积累自身的户外知识、能力和经验。

在具体户外活动中,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户外活动安全、顺利地实施。户外网络平台作为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发布户外活动信息的重要平台,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认证、评价以及户外活动管理的规范,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和透明,从源头上消灭或者降低户外风险的发生。

与会代表认为,作为户外救援机构,除了进行专业救援技能培训外,还应该加大对社会公众户外知识和自救能力的普及。公益性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救援报告和财务报告,确保社会公众对救援过程和费用发生的知情权。

针对近年来法院判决生效的典型户外案例,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法院对我国户外运动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赞同法院依照现行立法对户外活动参与者(尤其是受害者)原则性地适用风险自担原则。不过,考虑到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以及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与其他参与者在临时性户外活动中能力、作用的差异性,特别是: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是具体户外活动的初始倡议者,是引入户外潜在风险的人为因素,当其因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与者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意义上,如果仅以风险自担原则推卸、免除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理应承担的责任,不仅模糊了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在户外活动中的真实身份和作用,纵容一些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非理性的冒险行为;还松动了临时性户外活动需倡导的平等、互助、合作、共享原则的存在基础。

此次会议为建立与完善户外法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为今后户外活动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提供了建设性观点。本次会议的组织单位——绿野救援队队长吕忠洪(海猫)表示,此次会议开启了户外法治发展的先河,为我国户外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成果。另外,绿野救援队今后还将继续举行系列户外研讨会,为广大户外活动及救援人士提供开放性的交流平台。


2011053111153251.jpg

附:参会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登山协会原户外部部长     李舒平-右5

壹基金救援联盟建设部主任     杨立生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序中-右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宋  彪-右4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裴  洋-左4

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长远-左5

《方圆律政》记者             冯建红-左2

《法制晚报》记者             池海波

《山野》编辑                 肖  斌-左3

绿野户外网董事长             肖金戈

绿野救援队队长               吕忠洪-右1

绿野救援队技术培训顾问       宾宇丹-右2

绿野救援队队员               张世通-左1

绿野救援队队员               边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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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23: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外的法的确有待完善,让户外也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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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23: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外的法的确有待完善,让户外也有法。。
突然累了 发表于 2011-5-31 23:12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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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09: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4_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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