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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划行及漂流者必读-----内河航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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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15: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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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响信号 (国际通用---向工注)
  第四十一条声响信号设备 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非自航船、人力航船、人力船、帆船和排筏应当配备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号笛、号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二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声号的含义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航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轮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追超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轮”。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为6秒钟。
  第四十三条船舶相遇时声号的应用 船舶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声号:
  (一)两机动船对驶相遇,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谨慎考虑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潮流河估同的逆流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白色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二)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要求其让路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者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
  (三)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或者叉河口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前,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 声。
  (四)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方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四十四条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一)在航的机动船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
  (二)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第四十五条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二)一船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的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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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16: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下为夜航课程,可适当了解)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七条一般规定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技术要求。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第二十八条在航的机动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一)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二)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三)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二十九条在航的船队 在航的船队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号灯:
  (一)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又顶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二)两艘以上拖轮共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应当在一艘拖轮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其余拖轮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轮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轮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三)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尾超过拖轮船尾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光尾灯。
  2、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第三十条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 人力船、帆船在航时,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环照灯一盏。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夜间应当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信号旗左右横摇。
  排筏流放时,应当在前后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工程船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能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一侧为圆球,不通航一侧为十字号型。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事业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地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二条掉头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夜间应当显示红、白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第三十三条停泊 船舶、排筏停泊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信号:
  (一)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均悬挂圆球一个。
  (二)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排筏停泊时,夜间在靠航道一侧,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停泊的船舶、排筏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者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
  第三十四条搁浅 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三个。
  第三十五条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约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六条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应当在桅杆横桁处或者地段上、下两端,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RY”信号旗一组。
重载人力船、帆船要求机动船减速,夜间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号旗,在空中上下挥动。
  第三十七条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各一盏。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不论在航或者停泊,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渔船不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
  第三十八条推动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两个。
  第三十九条船舶眠桅 船舶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要眠桅不能按规定显示桅灯时,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折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通过后立即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监督艇和航标艇 监督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航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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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看了后面忘了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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