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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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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0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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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5月1号,西安石油大学的大学生邓标和小黄相约前往太白山徒步。小黄体力不支后停下休息,邓标便快速前行。但是直到5月2号中午,小黄仍然没有联系上邓标。小黄随即报警,并且寻求救援。据统计,在五年的时间里,太白山鳌太穿越路线上便有47人被大自然夺去了生命,挑战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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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故原本可以避免,近日西安石油大学两名学生在太白山失联,经过救援队的搜救,一人找到,另一人彻底失联,两名大学生单枪匹马玩穿越,后勤没有,食品补给不足,在太白山常年低温的环境中,两人居然还穿着夏季衣服,大学生这点户外徒步的经验都没有,去玩徒步,就是践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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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情一而再的发生,没有能力挑战大自然,非得拼了命上,走到山沟沟里就给社会救援打电话,恶劣的环境让救援队也受到生命威胁,还有高昂的经济社会成本,驴友不是像驴一样蠢的去做事,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细致的规划准备是户外徒步的必要过程, 不是脑子发热就往山里冲,那是对自己和父母的极度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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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山一线每年穿过的人多达20000人,走熟悉的路线结伴而行准备充足的物质并不会危及生命,就是有些人喜欢标新立异,喜欢亲自开垦道路,往往由于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而陷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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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近些年,驴友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流行的词语,为广大旅游爱好者所推崇。驴友的出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出行;另一种是结伴而行,包括参加互不认识的驴友发起的旅游活动。驴友的前一种出游方式,应当定性为自娱自乐,不具备法律行为性质。当然,驴友在行程中必须和相关民事主体打交道,诸如购买食品等,自然会形成会各种法律关系。
后一种出游方式,包括两种类型:第一,驴友在旅游、穿越、探险活动中完全自助,相互之间不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第二,一些户外俱乐部等组织驴友出游,少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更多的组织活动,出发点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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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死亡的驴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驴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自身利益最大的保护者,这是法律赋予驴友的义务和职责。未成年驴友参加到出游队伍中,未成年驴友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至于驴友是否需要为自己的失联死亡承担责任,要具体地分析。
驴友独自参加旅游、穿越、探险等活动前,应当对整个行程作充分的了解,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行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清醒的认识,事先采取相关措施,购置相关的设施设备,以满足日常需要和应急需要。如果驴友事先不做任何功课,或者功课做得不充分,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件,驴友自己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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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参加非营利为目的的旅游团队活动,驴友对自身的保护义务仍然较重,驴友发生权益受损事件,除非组织者有重大过失,驴友仍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驴友参加户外俱乐部等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必须为驴友权益受损承担责任,除非组织者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驴友权益受损为驴友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组织者是否应当为同团驴友的失联死亡担责。在讨论户外俱乐部等组织者是否需要为失联甚至是死亡的驴友承担责任,总的原则可以确定为,不论是户外俱乐部或者个人,只要是承担了组织者的角色,也不论组织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者或多或少要为同团驴友的失联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不过在责任承担的划分时,视不同的情况来明确责任大小而已。(未完)
原标题: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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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接上)

 

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即可以参照包价旅游的组织者(旅行社)的责任承担,来确定组织者的责任。当然,组织者会提出异议:我不是旅行社,不应当参照旅行社来承担责任,但透过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我们可以判定组织者起到了旅行社的作用,即组织者事先设计和确定了产品和线路,服务项目在两项以上,驴友以总价的形式支付给组织者。这样经营模式,显然符合包价旅游的特征。因此,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承担包价旅游业务的民事责任并不为过。

 

非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是组织管理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户外俱乐部或者个人组织驴友参加出游活动,其身份当然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比如案例中的组织者应当时刻关注天气状况,并通报给每一位驴友,这就是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如果组织者没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组织者就应当为驴友失联死亡承担责任。救援失联死亡驴友费用的承担。驴友遭遇险境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是驴友的权利,有关部门接到求助电话后,理所当然要对驴友实施救援,这也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太白山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了救援工作,履行了政府的救助职责。在整个救援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派出了大量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救援费用,而财政并没有这些费用的列支。如果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参加救援,也会涉及到费用的问题。

 

参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救援工作完成后,被救援的驴友应当承担部分援救的费用。虽然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驴友应当支付援救总费用的比例如何确定。第二,即使驴友需要承担的费用已经明确,驴友无能力支付,或者驴友已经死亡,驴友应当支付的援救费用最终如何落地,也是一个难以短期内决断的难题。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作为旅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参与到驴友活动的监管过程中,一直是旅游主管部门绕不过去的话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对于驴友的活动,予以分类监管和指导,而不是简单地说,驴友的活动归旅游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和旅游主管部门无关。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驴友的独立出游,旅游主管部门没有监管的义务,但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引导驴友慎重参加。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驴友结伴而行,旅游主管部门同样没有监管职责。旅游主管部门需要监管的是,户外俱乐部等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从事包价旅游活动的资质,涉嫌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有人总用死者为大,尊重生命来为那些鲁莽的人辩护,在都不尊重自己生命的同时,他也不可能对别人的生命尊重,救援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做的,却也要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付出代价,生命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观者自由结论,对于这些驴友来说,挑战大自然,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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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西安游侠)

原标题: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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