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接上)
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即可以参照包价旅游的组织者(旅行社)的责任承担,来确定组织者的责任。当然,组织者会提出异议:我不是旅行社,不应当参照旅行社来承担责任,但透过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我们可以判定组织者起到了旅行社的作用,即组织者事先设计和确定了产品和线路,服务项目在两项以上,驴友以总价的形式支付给组织者。这样经营模式,显然符合包价旅游的特征。因此,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承担包价旅游业务的民事责任并不为过。
非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是组织管理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户外俱乐部或者个人组织驴友参加出游活动,其身份当然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比如案例中的组织者应当时刻关注天气状况,并通报给每一位驴友,这就是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如果组织者没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组织者就应当为驴友失联死亡承担责任。救援失联死亡驴友费用的承担。驴友遭遇险境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是驴友的权利,有关部门接到求助电话后,理所当然要对驴友实施救援,这也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太白山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了救援工作,履行了政府的救助职责。在整个救援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派出了大量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救援费用,而财政并没有这些费用的列支。如果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参加救援,也会涉及到费用的问题。
参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救援工作完成后,被救援的驴友应当承担部分援救的费用。虽然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驴友应当支付援救总费用的比例如何确定。第二,即使驴友需要承担的费用已经明确,驴友无能力支付,或者驴友已经死亡,驴友应当支付的援救费用最终如何落地,也是一个难以短期内决断的难题。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作为旅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参与到驴友活动的监管过程中,一直是旅游主管部门绕不过去的话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对于驴友的活动,予以分类监管和指导,而不是简单地说,驴友的活动归旅游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和旅游主管部门无关。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驴友的独立出游,旅游主管部门没有监管的义务,但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引导驴友慎重参加。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驴友结伴而行,旅游主管部门同样没有监管职责。旅游主管部门需要监管的是,户外俱乐部等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从事包价旅游活动的资质,涉嫌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有人总用死者为大,尊重生命来为那些鲁莽的人辩护,在都不尊重自己生命的同时,他也不可能对别人的生命尊重,救援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做的,却也要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付出代价,生命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观者自由结论,对于这些驴友来说,挑战大自然,后果很严重。
(行者:西安游侠)
原标题:太白山5年驴友死亡47人,谁应当为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承担责任? http://www.sohu.com/a/231024835_99945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