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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须有底线,别玩命更关键
背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启动了有偿救援制度,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新京报发表任然的观点:公共救援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也有其合理限度,虽然救援遇困公民是公共责任的应有之义,但在救援成本上,却不该为“任性”游客埋单。也因此,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有偿救援的相关规定。有偿救援,在我国也于法有据。《旅游法》中就有相关条款: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纵有法律支撑,但相关争议一直未断。因为,一端是救援成本负担的公平性,一端是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到底如何实现平衡,在现实中其实并不简单。有分析早就指出,一旦实施有偿救援,是否会让遇险者首先倾向于自救,而导致错过最佳救援时间?又比如,游客遇险的原因,到底是自己太“任性”,还是客观原因造成,很多时候在界定上往往并不好拿捏。甚至,在实施过程中会否出现“先谈价再救援”的现象,也都需要防范。这就要求景区在有偿救援之外,通过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积极作为避免负面风险,对各种不同情形做好足够充分的预案。不管怎样,“对生命负责”的救援原则都应该挺在最前面。
小蒋随想:应当指出,这种有偿救援与营利没有任何关系,根本目的是想进一步起到警示效果,希望驴友不要“野游”,切勿擅自进入未开发的荒山野岭。有人发问,某些驴友连玩命都不怕,会怕警示吗?只能说,管理者要把分内事做到位,该设定的红线与规范不可或缺。有偿救援会否引发没钱不救?对此,《旅游法》说得明白,“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显然,这意味着先救助后付费,而不是先交钱再救援。黄山这个条例也规定,“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若不展开救援,谈何产生费用?只要严格按照法规执行,管理者基本不会面临道义风险。如果被救者拿不出钱来,或者有钱不给,怎么办?确实没钱的话,不能把人家怎么样,顶多“分期付款”;如果有钱赖账,那是老赖行为,不良信用名单可以派上用场。总之,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管理者守住这一底线,行为就不会跑偏。对驴友而言,别一看“有偿”就吐槽,先想想以身犯险给自己带来的隐患,对救援者造成的危险。面对有警察因救援而牺牲,其战友说“他妈妈再也等不到他回家了”,玩命的驴友难道不感觉万分羞愧?不做“危险制造者”,才是关键。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原标题:有偿救援须有底线,别玩命更关键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n1/2018/0206/c1003-29809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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