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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结伴野泳1人溺亡 7名同伴均被判赔6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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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2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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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结伴野泳1人溺亡 7名同伴均被判赔6819元

[摘要]虽然7名被告事前对死者刘某进行询问和告知,事后进行了积极的寻找、抢救及报警,但明知刘某刚来衢州生活,对水域环境不熟,仍同意与刘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游泳,对刘某先下水未予提醒和关注,对刘某溺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事8人相约去郊外游泳,结果1人不幸溺水死亡,死者父母将7同事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被告,各承担5%责任。小刘来自湖北,2016年6月25日大学毕业后被衢州市某国际物流公司招聘为员工。2016年8月1日晚6点,小刘与各被告在办公室聊天表示休息日无聊。在得知小刘会游泳的情况下,大家提议一起去坎底溪游泳。

到达坎底溪已近晚上8点,天色昏暗。小刘和两同事先下水了,等方某买好东西下水后,清点人数发现小刘不见了。于是大家发动各被告分头寻找。后来在小刘游泳水域附近用脚踩到小刘身体……大家轮流对小刘进行抢救,过了20多分钟救护车也来了。可惜,经救护人员到现场抢救大概十几分钟后,23岁的小刘已无生命体征,宣布小刘死亡。

带着丧独子的悲痛,2016年12月18日,刘家父母千里赶赴衢州,将方某等7个儿子的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丧葬支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877.6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7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被告,各承担5%责任,即各赔偿小刘父母因小刘死亡合理损失费用6819元。

事发当天刘某23岁,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无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却依然在未观察环境、不熟悉水域的情况下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属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柯城法院承办该案法官说。

被告方某等8名同事在事发时也均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名被告在衢州生活工作的时间较死者刘某更久,对衢州坎底溪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虽然7名被告事前对死者刘某进行询问和告知,事后进行了积极的寻找、抢救及报警,但明知刘某刚来衢州生活,对衢州水域环境不熟,仍同意与刘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到衢州坎底溪游泳,到达游泳水域后对刘某先下水未予提醒和关注。同伴对刘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http://news.qq.com/a/20170701/002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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