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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砸昏少女后性侵致其身亡 曾为民间救援队队长
备受关注的西安市甘家寨俩姐妹受侵害案件,将于今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除了将曝出更多的细节外,犯罪嫌疑人聂李强罪名的3次变更也引发关注: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和强奸罪将其批捕;西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聂李强,1980年出生,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西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期间,发现俩女孩乘坐出租车回家,见二人均为年轻女子,遂起性侵之念。
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时,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对其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在逃跑的过程中,拿走了另外一女子的提包。
聂李强的律师说,聂车中的榔头是平时他在救援队用来救援受困者的,但这把救人的榔头在这里却变成了凶器。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西安市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俩女孩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年仅14周岁。
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
1月22日,在公安和媒体的强大震慑下,聂李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今天(10日)审理甘家寨俩姐妹受侵害案件。由于牵扯到个人隐私以及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聂李强涉嫌罪名多次变更
记者从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到,此案聂李强所涉及的罪名一波三折。2016年1月24日,聂李强因为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拘;2月2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抢劫罪批准逮捕。
记者在西安市检察院“西检诉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上看到,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聂李强为性侵他人,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还查明,2001年,聂李强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月因强奸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7个月,2012年6月19日减刑释放。
据了解,聂李强是个体户,他的家人都在经营大卡车,案发后,因为聂李强此前是民间组织救援队队长而被大家关注。
律师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精神病鉴定
10月9日,聂李强的辩护律师李宏良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多次会见过聂李强,聂李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
聂李强当天是和救援队的同事一起喝酒的,从下午6点一直喝到次日凌晨两三点,晚上等女友时看到俩女孩遂见色起意。李宏良说,聂李强第一次犯强奸罪时,也是酒后作案。他认为聂李强可能属于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患者在这个时候自控能力丧失或降低,这属于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范围。
李宏良说,他此间向检察院和法院都提出给聂李强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检察院和法院均未给出结果。李宏良表示在开庭时,将向法庭继续提出。
李宏良还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聂李强不妥。他说聂李强没有杀人动机,他的目的是劫色,导致一死一伤只是强奸罪的后果。他认为以强奸罪起诉更为合适。
受害人的律师张慧清认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聂李强比较合理,因为聂李强的手段都是招招毙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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