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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完成 俱乐部等召集驴友属违法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这是陕西省十年来首次修订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景区强行出售联票、套票行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俱乐部、车友会召集驴友都属违法行为。
据介绍,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对原条例做了较大改动,除个别条款保留本意外,其余条款都做了修改,新增了对上位法一些规定的细化条文。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旅游规划、旅游促进、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具备综合法、促进法、管理法的特征。修改后的条例共十章、八十九条,比原条例增加了二章、二十七条,基本上按《旅游法》的架构设置,体现了遵循《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陕西旅游特色和发展实际,努力实现通俗易懂、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的目标。
《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完成 热点条例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俱乐部、车友会召集驴友属违法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属违法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如有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农家乐不得在河道等危险地带开展经营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五天备案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违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转发)
看全文:http://xian.qq.com/a/20151123/015432_all.htm#page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