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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旅游条例 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天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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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7: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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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旅游条例 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天备案

 

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

 

组织探险未备案 最高可罚2万元

在对该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因而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 靠自觉履行

“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咋能知道?”陈先生是西安南郊某高校的退休教师,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和朋友到秦岭登山。对于这条新规,他有些疑问。

“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参与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首先活动范围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才需要备案。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确实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备案没有出现后果也很难发现。“这么大的山,政府哪能监管得过来?”

他强调,立法目的是想告诉大家应当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只需要告知。有了备案,一旦发生不好的后果,也便于政府组织营救。

 

景区周边经营者应明码标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还发现,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被诱骗、强迫购物的投诉率较高。修订草案拟规定,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转发)

http://news.qq.com/a/20151118/006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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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07: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驴友”探险不备案 最高或罚两万元

 

     11月17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召开,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报告,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应当对其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据此,修改稿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第八十二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http://news.ifeng.com/a/20151117/46278793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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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制”给驴友探险加上保险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如今,《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组织探险未备案,最高可罚2万元。(11月18日《华商报》)

  野外探险中,不仅当事者要不打无准备之仗,其身后的社会,当然也要做好对公众活动的支持与救援工作。可驴友探险过于随意,使得其所去所踪盲目性很大。一旦发生不测,当事驴友或连自己所处位置都弄不清楚,更何况一无所知的外界社会。

  因此,为规范驴友探险,不致造成“险中险”,通过立法形式,让“备案制”常态化,这将有利于探险活动的规范,减少不测险情的剧增。一旦出现问题,通过备案材料中的联系方式、人员情况、预备到达区域、路线、时间等,就能高效地找到失联者的信息,这将给救险抢到宝贵时间。

  或有人认为,此类民间日常活动备案,政府与法规是否管得太宽,是否给群体活动带来不便。其实,“备案制”并非“审批制”,其方式较为灵活,也极为方便实施。现在有了网络,驴友探险前,在网上只需举手之劳,就可实现电子报备。

  也有人认为,此举有限制公民自由之嫌。事实上,自由从来都有一定边界,探险带来的可能危险,涉及群体性和社会性,更可能带来后续难测之险与危害,所以,不能让个别人的自由,有违重大生命安全和社会利益。对野外探险进行必要管控,通过备案及处罚等方式,起到预防、警醒与惩戒之效,显然既现实又必要。

  当然,驴友探险“备案制”,也不能一“备”了之,就无人过问了,甚至其成了某些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脱责的“预备”借口。当有驴友报备后,就应有相关人员进行查看、评估、归档与处理,对其中存在问题或有重大风险的报备案,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忠告,必要时要依法制止不当探险活动的发生
陈怀瑜

 

(转发)

http://roll.sohu.com/20151119/n426947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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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探险备案不能“一备了之”

 

11月17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陕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 。(11月18日《华商报》)

  李冰洁:近年来,驴友“出事”的案例不少。遇到这种事,政府组织力量救援虽是分内职责,但往往由于“事发突然”,救援队伍并不清楚驴友的探险线路、人员情况等,救援显得被动、盲目,甚至也增大了救援队伍的危险。所以,适当规范驴友探险,并非“多此一举”。

  刘勋:备案制的初衷不错,但也可能会让驴友们担心行程被干涉,还会让探险旅游者在真正遭遇无法克服的困难时,对是否求助顾虑重重。比如若是因为私自改变路线或延长时间导致遇险,必然担心求助政府部门营救之后的处罚,导致求助决心摇摆不定而酿成悲剧。这就将起到反作用。

  木须虫:备案制度考验的并不只是“驴友”的自觉,而是与户外探险旅游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作为与能力,能够推动风险的预防和风险救援准备的前置。所以,建立备案制度,违反制度给予处罚不是目的。在强调“驴友”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围绕备案制度如何提升服务,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驴友”信息报备的保障感。

 

来源:华西都市报

http://www.cnr.cn/lvyou/list/20151119/t20151119_5205449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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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5: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备案制是在为生命护航

 

      户外有风险,驴友当谨慎。盲目探险不仅对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围绕救援也靡费了非常有限的公共安全资源,近年来,关于收取搜救费、处罚驴友的热议不断,《陕西省旅游条例》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正是为了规范户外探险活动。

  驴友备案制是在为生命护航。提前5日备案,驴友可以提前获知所去之地的安全状况,是否成熟开发、是否道路畅通,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准备齐全,方能应对探险过程中的意外发生,保障生命安全。

  驴友备案制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保护。对于不备案,盲目探险而又无端动用社会资源的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杜绝类似危险事件的蔓延,避免造成巨大的公共资源浪费。

  备案制的目的是想提醒驴友要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有了备案,一旦发生危险,也便于政府组织营救。当然,此措施毕竟属于事后监督,故关键在于自觉履行,一方面政府部门要严格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和应对方案,实行“谁组织、谁参与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广大驴友们要克服虚荣、寻求刺激或好奇心理,在科学、安全、合理的前提下开展户外运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珍爱生命,爱护公共资源,莫让探险变冒险。

  (作者:斯涵涵 来源西安晚报)

http://roll.sohu.com/20151119/n427062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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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驴友探险须备案十分必要

 

    在政府对户外探险者承担救援义务的同时,探险者也应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告知有关部门
    11月1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该草案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且应承担民事责任(11月18日《华商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驴友形式组织的户外探险越来越成为部分人的爱好。然而近年来,超出景区游览线路进行探险并导致危险发生的事件屡屡出现,给参与者带来了极大威胁乃至人身伤亡。而且,发生危险后,由于遇险者所处地理位置的不明确,通信的不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救援难度和救援成本。据报道,10月5日,17名驴友擅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与外界失联。随后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才将17人救出。甚至可以说,凡是有驴友遇险的情况,无不需要政府部门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救援。因此,要求野外探险组织者提前5日将相关情况备案的做法十分必要,而且,这一规定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甚至应上升到国家立法高度。

  虽然近两年中央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要求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尽量少干预市常但是,要求探险组织者备案的做法不仅不违背简政放权的初衷,而且是对户外探险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必要措施。如前所述,户外探险活动均是在正常景区以外进行的,有很多地段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有的地段则属于禁止进入的保护区。探险者擅自进入已属违法行为,而进入人迹罕至的区域后,远远地超出了政府的预见能力和救援能力。

  在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就得履行义务,从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政府对户外探险者承担救援义务的同时,探险者也应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告知有关部门,以便减轻政府的管理和救援成本。否则,任由户外探险者毫无顾忌地随意探险,进而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这既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也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更是对因承担搜救任务而陷入危境的救援人员的不尊重。因此,要求户外探险者事前备案不是政府之手伸得太长,而是对任何人类活动均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具体践行。

  根据草案规定,未依法备案的,将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但目前很多情况是野外探险活动遇险后有关部门方得知有人从事该活动,也即只要未遇险,不备案者就可能逃避处罚。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必须强化巡查力度,不放过任何违规者,不让任何人心存侥幸。

  当然,还应注意,备案不是审批,草案若通过,其具体操作时应避免备案制异化为审批制,并产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此外,笔者认为,对未备案者,还应提高违法成本,譬如要求其承担一定比例的救援费用。如此才能引导民众理性探险,提高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防范及责任意识,让户外探险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史洪举 来源法制日报)

 

http://roll.sohu.com/20151119/n427063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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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探险须备案"彰显生命至上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而在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需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11月18日《华商报》)

  

驴友”一旦遇险,有关部门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救援,造成公共资源极大的浪费。如此语境下,陕西拟将“驴友”探险写进地方旅游法规,并建立“驴友”探险备案制度,无异于给“驴友”系上了一条“安全带”,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视。

  

驴友”就是户外运动的爱好者,而登山探险是“驴友”常用的一种户外运动方式。因为它可以拥抱自然、挑战自我、锻炼意志以及培养团队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所以深受青年人的喜爱。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外运动越来越受欢迎,“驴友”队伍日益壮大。但“驴友”运动中多数具有探险性,属于极限和亚极限运动,存在很大的挑战性、刺激性及危险性。

  

因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驴友”的,其对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以及体能、常识、技能等,均有较高的要求。但现实情况却是,一些探险团队是一群无体能、无常识、无技能的“三无驴友”。一旦发生了迷路等险情,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生存技能,他们会显得惊慌失措、束手无策,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救援,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立法对“驴友”探险进行规范,从源头上规避“驴友”的任性行为,确实很有必要。

  

换言之,“驴友”探险须备案,彰显生命至上。事实上,这是以立法形式对社会提出警示:做“驴友”存在一定风险,公众要谨慎为之。如果要参与登山探险之类的户外运动,最好找专业人员带领。更重要的是,自身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存技能、心理素质及充沛的体力。还有,户外运动有许多种,不一定非得选择充满风险的运动方式,要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要懂得放弃。毕竟,安全第一,生命比什么都重要。(张西流)

 

广西新闻网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5/11/19/28973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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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5: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提示:旅行不能“说走就走” 驴友探险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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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11月18日《华商报》)

  ●赞成

  最大善意表达

  “鸢飞戾天者,望峰息心;经纶世务者,窥谷忘反”。1000多年前,南朝梁文学家吴均在《与朱元思书》中就表达了公务繁忙之余置身户外、放飞灵魂的愉悦享受。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近年来徒步穿越、绝壁登山等户外运动逐步成为很多人放松的主要选择。一则人们在户外运动中不仅可以领略“踏破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的豪气,而且可以锻炼人的脚力和心肺功能,也可以磨砺人的意志品质等。然而,由于户外运动组织不规范,缺乏风险意识、自救水平欠缺等原因,“驴友”们涉险事故频发,让人为之痛心。仅据中国登山协会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1年,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事故夺去了220人生命。而救援势必对社会资源是一种消耗。

  户外运动不可能“一禁了之”,对其严格规范,为“驴友”们套上“紧箍咒”不仅是题中之意,而且还是民本情怀的流露,是对生命的敬畏和最大善意的表达。尽管“条例”可能会使“驴友”们不如过去那样“像风一样自由”,但这些程序和人的生命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尽管正在审议的“条例”中对“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怎能知道”等问题未有具体阐释,但正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所言,“条例”的修订其主要目的是“意在彼”,一方面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另一方面主要是立足于组织营救的时候能“按图索骥”等。因此,希望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能静下心来读懂“条例”所释放出来的善意,强化自律意识,提升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当然还是希望所有的户外组织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樊树林

  ●提醒

  厘清救援费谁埋单

  驴友遇险,政府救援,支出的成本多昂贵。2014年10月份,6名驴友从秦岭石砭峪出发欲穿越牛背梁,结果因迷路失联。经过各方救援队伍3天3夜的紧急搜救,6名驴友被安全带出山。救援花费近10万元;2015年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获救。为救下驴友,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2013年1月,24名“驴友”被困在海南永乐群岛,救助工作油费花费近40万……救援驴友的巨大耗费该由谁埋单,成为很需要作出回答的问题,可始终找不到答案。

  违规旅行的驴友遭遇危险时,政府当然要出动救援队全力搜救,但当事人被救出后,就应该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在美国,目前已有8个州通过可对“疏忽或刻意违规驴友”收费的法律。

  救援费该不该由驴友买单,要视情况而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国内与国际公共救助与灾害援助。驴友如遭遇“台风”灾害被困,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政府来出,但如果驴友因个人冒险行为被困,应由个人承担费用。这些均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可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事故发生后的问责机制也不完善。在这方面陕西其实是可以走在全国前列的,但仅仅是“备案”,则太温柔了,恐怕很难起到约束作用。

  王军荣

      ●担忧

  莫沦为纸老虎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数情况下,事件平息后,驴友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和费用,还可以继续我行我素,随时组织一场“说走就走”的任性旅行。对驴友“只救不罚”虽饱受公众诟病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驴友群体进行合理管控已经迫在眉睫。

  在这种背景下,陕西作为旅游资源丰富、驴友活跃的地方大省,开全国之先河,制定专项条例,率先推出“驴友备案制”,对驴友行为作出制约,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标杆意义。此举给向来不太守规矩的驴友活动定出了规矩,听来不错。但是,驴友团本身是一种十分松散、甚至随机的组织,从操作落实的角度而言,这个看似严苛的“备案制”有些无从下手。诚如有人担忧的那样,具体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咋能知道?面对这样的诘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给出的回复却多少让人有些失落,他坦言,“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

  听上去掷地有声的备案制,还列明了罚则,可到了落实层面,却成了“提醒”、“事后监督”、“靠自觉履行”,原本是限制驴友行为的“一剂猛药”,不期却变成了依赖自律的原则性制度,说白了就是个“纸老虎”。很容易让“规范驴友行为”的初衷化为泡影。好在,当下这些条款尚处在审议修改阶段,尚有机会做出调整。真诚希望地方上能就相关不妥之处尽快作出调整。

     陈科峰

     ●剖析

  拴好安全缰绳

  对于“探险备案”制度,驴友们似乎也是不买账的。一些人认为这侵犯了他们探险的自由,既然需要审批,那么就会有两种结果:一个结果是审批,一个结果是不审批。如果没有审批,探险的心岂不是很受伤?表面上看,这种想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作为驴友也应该多些理解。探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更重要的是确保探险的安全。探险不是拿生命当儿戏。假如说,你设计的探险路线是安全隐患小的,你探险的措施是有保障的,你探险的技术是达到一定标准的,我想有关部门应该不会故意刁难的。

  事实上,通过最近这几年发生的探险事故来看,很多驴友的探险之旅,实际上是在拿生命当儿戏。不仅没有探险的水平,只是凭着一时的兴起和任性,而且规划的路线都是十分凶险的地方。甚至连专业技术很高的救援人员,都会遭遇艰难险阻。到最后,不仅救援失败了,连专业救援人员都会被困或者是死亡。随意探险不是一场游戏,这是对家庭,对社会,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有了备案制度,不仅对驴友安全有好处,而且对于事后救援来说也是一种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救援的快捷和有效,缩短救援时间,为生命脱险争取时间。

  从这个角度来说,陕西省的“探险备案”制度是安全的需要。不过,能不能终结驴友任性而为的驴脾气还需要更多做些工作。一方面,不让制度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探险的入口处把好关口,防止那些不愿意备案的驴友私自闯入。“探险备案”是个不错的制度,值得各地效仿。是到了治治驴友驴脾气的时候了。拴上缰绳,戴上笼头,驴友才能成为社会的好友。

  郭元鹏

      ●三言两语

  探险不是蛮干。不做详尽的准备只会暴露无知,不会展现驴友的勇气。

  ——陈芳

  各位驴友,切勿为了一时探险之快而失去了欣赏人生美丽风景的机会。且行且珍惜,且行且小心。

  ——吴风范

  我想知道,那些被人历尽艰辛救下来的驴友,有没有感到羞愧和内疚?您倒是说走就走了,出了事儿还得别人来补救。

  ——孙嘉怡

 

  其他省市也该效仿。

      ——梅立

 

北京晨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Q1MDY4MA==&mid=400909893&idx=4&sn=775e8e733b5268b4da8e18eaf9f24ee2&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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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2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该用“探险备案”治治驴友的驴脾气

 

 11月1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
(11月18日《华商报》)

  触动陕西省出台“探险备案”神经的,是最近这几年刺痛管理部门的探险事故。秦岭是很多驴友心中的圣地,能够徒步穿越,则显示着一个驴友的水平,也满足了他们个人的心理慰藉。不过,由于这个地方险象环生,成为探险事故多发的地方。每年,当地有关部门都要疲于应对此类事件,是劳民伤财,还伤了心。处理的好了,营救的效果好了,在很多驴友看来,也只是本职工作,是应该的。处理不好,就会遭遇埋怨。

  鉴于这种情况,陕西省才有了给探险的驴友戴上笼头,拴上缰绳的想法。为了确保今后不发生,或者是少发生探险事故,陕西做了细致的规定,要求探险得而驴友将探险的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上报给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过,对于“探险备案”制度,驴友们似乎也是不买账的。一些人认为这侵犯了他们探险的自由,既然需要审批,那么就会有两种结果:一个结果是审批,一个结果是不审批。如果没有审批,探险的心岂不是很受伤?表面上看,这种想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作为驴友也应该多些理解。探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更重要的是确保探险的安全。探险不是拿生命当儿戏。假如说,你设计的探险路线是安全隐患小的,你探险的措施是有保障的,你探险的技术是达到一定标准的,我想有关部门应该不会故意刁难的。

  事实上,通过最近这几年发生的探险事故来看,很多驴友的探险之旅,实际上是出了问题的,是在拿生命当儿戏。不仅没有探险的水平,凭着的只是一时的兴起和任性,而且规划的路线都是十分凶险的地方。甚至连专业技术很高的救援人员,都会遭遇艰难险阻。到最后,不仅救援失败了,连专业救援人员都会被困或者是死亡。探险不是一场游戏,这是对家庭,对社会,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有了备案制度,不仅对驴友安全有好处,而且对于事后救援来说也是一种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救援的快捷和有效,缩短救援时间,为生命脱险争取时间。

  从这个角度来说,陕西省的“探险备案”制度是安全的需要。不过,能不能终结驴友任性而为的驴脾气还需要更多做些工作。一方面,不让制度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探险的入口处把好关口,防止那些不愿意备案的驴友私自闯入。“探险备案”是个不错的制度,值得各地效仿。是到了治治驴友驴脾气的时候了。拴上缰绳,戴上笼头,驴友才能成为社会的好友。

 

http://roll.sohu.com/20151119/n4270619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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