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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旅游拍照受伤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人社局不服一审上诉 珠海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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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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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旅游拍照受伤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人社局不服一审上诉 珠海中院维持原判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拍照时不慎受伤,最后被认定为非工伤,该男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书,其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据介绍,时某是珠海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深圳东部华侨城的员工旅游。在华侨城茶溪谷游玩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第二天感到不适,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社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审查后认定为非工伤。时某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相关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时某认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种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香洲区人社局辩称,公司组织员工去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积极鼓励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而拍照是人们在旅游中为记录回忆、体验出行乐趣所做出的一种很普遍的休闲娱乐行为,时某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尽管是在拍摄一些有难度动作的过程中受伤,但其拍照行为都没有明显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畴,其因此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

 

法院认为时某关于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香洲区人社局撤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http://gz.ifeng.com/app/sz/detail_2015_11/14/455619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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