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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驴友户外遇险后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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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09: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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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驴友户外遇险后责任如何承担

 

 古木居士

3月24日,4名兰州“驴友”(自助游者)徒步穿越兴隆山景区时迷失方向,榆中县公安局联合兴隆山管理局出动警民近百人将他们营救脱险。3月25日,天祝县马牙雪山又有10名“驴友”被困……在网上发帖招募“同道中人”自助游,可谓当前一种时尚的旅游方式,但由于召集渠道比较随意,队员间互不了解,救援设备和手段欠缺,“驴友”遇险、遇难的事件屡屡发生。 法律界人士指出:参加自助游的出游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组织者、参加者的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的义务,不得以自发参与旅游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出游者相互仅仅是单纯的“结伴而行”关系,那么,游客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自行负责.

 

 案例2

自助旅游坠崖身亡 15名同行“驴友”免责 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6名“驴友”一起出发,开始“太行拉练”自助游。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队员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驴友”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爱心款,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15人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自助游要事先做足哪些“功课”以防万一?

王才林:首先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最后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总之,无论是对于自助游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来说,从事自助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 周文杰:最大的忠告,就是认识到背包探险的危险性。当认识到这样的风险的时候,应当做到两点:第一,要做好认真的防范准备,防止危险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第二,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事先做好责任承担的约定,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投保。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发生了危险造成损害,也会有适当的救济办法。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主持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参加的人会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约定相互间不需要对活动中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王才林: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助旅游参加者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何玮: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个团队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自助游的风险,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遇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机会通知同伴避险,在同伴遇险时众“驴友”尽到了救助义务,则不应担责。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 “驴友”被山洪冲走 组织者被判赔偿16万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广西武鸣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中扎帐篷宿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宿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7月9日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的帐篷及“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找到“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85元.

 

 新闻追踪

马牙雪山遇险“驴友”感谢救援单位 本报讯(通讯员文占军 首席记者邢剑扬)3月25日,64名“驴友”在马牙雪山主峰登山。其中3名登山者滑落天池北坡雪坑,随后,组织救援的7名游客也被困在马牙雪山之中。接到报警后,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一时间组成300余人的搜救队伍赶赴现场救援。经过30多个小时的奋战,最终于27日零时20分,成功将被困探险队员全部营救下山。4月5日上午,遇险的“驴友”代表手捧锦旗来到天祝县县委大院,向参加救援的相关单位及部门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2013-10-25

http://wenwen.sogou.com/z/q488611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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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是否应该为同伴的遇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网友回答 2014-05-17

这个问题有很多种情况,很难一次说清。
如果遇险的同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对这次旅行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一般来讲,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组织单位或者组织者在这次旅行中没有尽到起码的保护义务,比如明知遇险者不可能完成这次旅行而不提醒,或者在遇险者已经遇险后没用进行及时救助等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要视情况而论,不能一概而论.
 
 
http://wenwen.sogou.com/z/q559159426.htm?pos=2&ch=2013ww.tw.xg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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