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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假AA自驾出境游半路散团 出现大争议对薄公堂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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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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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AA自驾出境游半路散团 出现大争议对薄公堂待判决


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消息
   去年,8名“
驴友”参加了刘先生在绿野网上召集的AA制欧洲自驾游,因行程中未按约定安排食宿,便将绿野网的经营者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活动召集者刘先生告上了法庭。4月29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8名“驴友”要求两被告返还旅费163587.98元,支付劳务费6600元,并公开道歉。据了解,该案为近年来北京首例网上召集驴友出境游纠纷案,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类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驴友方认为,刘先生以个人身份在网上发了“召集帖”后,得到了驴友们的网上回应,并最终自发参团。即使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书面合同,但网上的帖子及活动的达成,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据了解,由于刘先生并不具有相关导游资质,该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及哪种合同类型,以及是否适用《旅游法》关于境外导游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有争议。

1、自驾游却遭“强行散团”
据李女士、朱先生等8名驴友诉称,2013年4月23日,50岁的汽车公司司机刘先生以备案领队的身份在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绿野网上发布了一则“
旅行召集帖”,邀请驴友们以AA制方式参加欧洲自驾游。出于对“绿野视界”的信任,驴友们按刘先生的要求,每人交给了他包括食宿和旅费在内共计32000元。他们之中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公司职员。
  据驴友介绍,2013年8月10日,刘先生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组织大家匆忙出境。抵达欧洲后,驴友们却被食宿的状况惊呆了。由于与刘先生之前承诺的标准大相径庭,驴友们纷纷向刘先生提出建议,但其不但毫不理会,还出言不逊。8月18日,驴友们再次要求合理安排行程和住宿时,刘先生直接强行散团并自行回京。驴友们被迫垫付各种费用继续旅行,并将刘先生留在
意大利罗马的车辆开到德国
慕尼黑。
  8名驴友认为,刘先生未按事先约定合理安排行程及食宿,而“绿野视界”也未对刘先生尽到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欺骗了其他驴友,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驴友对支付“报酬”不知情
刘先生是一名汽车公司司机。在庭审现场,他表示没利用网站声誉欺骗原告。“每人32000元并非全是旅费。我为了出境做了充分准备,原告却首先要求散团。”
     “你为全体原告代办的事项包括什么?”法官问刘先生。“行程规划、签证,除了李女士和朱先生,其他的签证都是我办的。还有6人的驾照公证、8人往返机票和保险费、酒店预订和租车。”
  庭前,刘先生提交了全部预订酒店情况的资料。但八原告提出质疑,认为有个别的与实际住的并不一致,因此请求安排网络勘验庭现场勘验,获得法官准许。
  法官又当庭问刘先生:“你组织召集涉案活动是否收取报酬?是否将收报酬标准告知过全体原告?”“收取报酬。是从活动整个价格中赚取,剩下的钱就是我的,这个我没直接告诉原告。但有几个原告知道,他们以前跟我走过。”
  此说法让8名驴友十分诧异,他们均表示刘先生没告诉他们收取报酬的事。

备注:8264网站明确说明:AA活动是包括领队在内一起AA一切费用!领队不缴纳任何花费就是商业活动!

 

3、网站称只提供平台不担责
   据刘先生称,自己的帖子发到网站上,有无经过网站查证他并不知道,只要不违反版规就可以。而驴友们向网站追责称,刘先生的“发帖”行为就是对网站进行了告知,所以绿野网一定知道刘先生在召集活动,应该经过了审核。
  对此,“绿野视界”的代理人表示,网站仅提供发布平台,网友经实名认证后就可以发帖,对发帖不审核。对于刘先生的活动,网站并不参与,也没营利,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该活动在网页上显示为取消,活动并未成行,无证据表明原告通过我们网站参加活动。”
     “绿野视界”代理人还表示,网站的“公示帖”中列出了网站的规则和活动规则,驴友可以先将钱给网站,待活动结束后再把钱转给召集人。但是,这次驴友们直接将钱打给了活动召集人,并没有采纳网站的建议。

 

4、此类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
  驴友方认为,刘先生以个人身份在网上发了“召集帖”后,得到了驴友们的网上回应,并最终自发参团。即使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书面合同,但网上的帖子及活动的达成,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据了解,由于刘先生并不具有相关导游资质,该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及哪种合同类型,以及是否适用《旅游法》关于境外导游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有争议。
  庭审结束时,由于刘先生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5、法官建议了解清楚再参团
   其实,并不只是此类案件遭遇这样的法律适用难题,像游学纠纷案、少儿课外活动纠纷案等受害人也陷入同样的窘境。
  记者了解到,对于个人或公司面向不特定第三人发起的、第三人自愿自发参加的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类等活动,目前我国尚无立法细分活动性质。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从业门槛低,甚至出现了坑蒙骗钱的情况。而类似的旅游纠纷案中,若因召集人无资质,判决合同无效,由其进行过错赔偿,又可能导致一大批正在履行合同产生诉讼,产生不公平。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势必造成不同的法官裁量不一,就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
  海淀法院的吴晶晶法官建议大家,目前在参加类似的活动前,应当对活动的性质、行程、形式、费用支出和出处以及自己的权利等有全面的了解,了解清楚再选择参团活动等,以免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纠纷,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到此案,鉴于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而此案的最终结果,无疑会成为此类案的一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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