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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国登山协会规范户外运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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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8 1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登山协会规范户外运动市场

来源:中国体育报 作者:宋 辉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致新日前向记者透露,“根据国外的经验,随着户外运动的火爆,事故的频发期即将到来。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在国内登山和户外运动中共死亡43人,其中登山15人,户外运动为28人,死亡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悉,上述遇难事件大多与组织、技术、体能、经验不符合要求有直接关系。中国登山协会针对当前户外运动迅猛发展,新情况不断涌现的形势,在2005年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那么,2005年中国登山协会将采取什么样的整改举措,以促进我们户外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两方面加强管理自发户外活动

    当前,国内喜欢户外运动的人数可以以千万计算,不过其中大部分人对户外运动的理解存在误区,特别是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缺乏安全保障,这些人不太注重户外运动中的自我保护,他们大都是凭着一股热情投入到户外运动中,所以如何管理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及俱乐部主任李舒平表示,今年将在两个方面加大对自发户外运动的管理力度:首先从行政方面加大力度,中国登山协会将和各个省、市体育主管部门联手,切实履行行政人员的职责,提高和规范户外运动的组织程度;其次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逐步转变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观念,使其正确理解自我保护在户外运动活动中的重要性。

    “参加户外运动一定要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否则就不要参加,尤其是网上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由于大家之间互不认识,在户外运动的过程中很难做到相互帮助,而且活动缺少行政审批和法律责任程序,如果出了事故,参与者很可能连基本的保险赔偿都没有。不过,转变我国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观念还需要时间。”中国登山协会不赞同那些没有责任主体、没有安全保障的所谓“驴友”和“网友”擅自组织,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规劝“自助游”的朋友们严格将活动范围限制在旅游的范畴之内。对于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中国登山协会也很无奈,因为协会的章程无法渗透到网络中,有点计算机常识的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这种随意性难以遏制,所以有关方面只能逐渐地引导人们改变观念。李舒平表示,“我们提倡体育与旅游相结合,但体育与旅游毕竟有区别,尤其是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严密的组织,才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因此,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配备应急机构,切实担负起责任。”

    推广俱乐部资质认证体系

    现阶段,我国正规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已有300多家,中国登山协会针对这些俱乐部建立了资质认证体系,“它相当于行业自律性制度,目前俱乐部资质认证体系正在推广当中,其中明确规定了从业人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户外装备的质量等。”李舒平认为,资质认证体系是提高俱乐部技术含量的有效保证,只有符合全部条件的俱乐部才可以组织户外赛事。

    目前,国内正规户外运动俱乐部教练必须经过培训,才能获得教练资质证书。比如攀岩初级教练培训,需要其掌握系统的攀岩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指导初学者攀爬的能力等。“一个初学者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为一名教练,需要积累的过程,安全意识和教学能力则是学习的重点,同时对申请参加初级教练培训的人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要有一定的攀岩经历,熟悉岩石中常见的装备和保护方法。另外,在培训开始前对参训学员有专门的测试,中国登山协会不允许一名新手直接申请初级教练的培训课程。”

    由于登山、攀岩等运动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运动项目,大多在自然场地进行,因此做到活动安全、赛事安全是第一位的。李舒平强调,“由于前段时间出现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所以中国登山协会在2005年组织俱乐部技术人员的培训,从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针对每个级别培训侧重点也各不相同。今后,有关单位组织赛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领队和教练员。”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中国登山协会培训部在去年共培训了各级各类户外运动技术人员296人次。2005年中国登山协会还将加大社会指导、安全、环保、文明登山方式,推动我国登山运动的健康发展、有序发展。在2005年还将继续举办攀岩保护员、初级和中级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等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培训技术和业务骨干。为确保户外运动健康发展,2005年中国登山协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依法治山,要继续开展俱乐部的资质论证和培训工作。
管理工作凸显三大难点

    我国户外运动的发展虽然已经进入正轨,但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人们户外运动意识的滞后最终给中国登山协会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李舒平强调,“户外运动组织程序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行政人员的执法力度是目前管理工作中的三大难点,也是现阶段正在加大力度解决的问题。国外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在参加活动前,都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保障,比如户外运动爱好者在进行活动前,都会自觉地在门口处登记,然后详细填写出行计划,大概需要多长时间等等内容。我们先不去考虑它是否收费,但这一点就体现了国外户外运动的安全措施是非常到位的,户外运动爱好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也很高。”

    据介绍,国外户外运动发展到今天这一步,首先是由于其户外运动的管理体制比较规范和细致,其次是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所以很少出现国内频发性的人身死亡事故。“相比较而言,国内许多人对户外运动的理解还存在误区。其实,管理工作不仅是对户外运动爱好者行政上的约束,更多的是对其人身的保护,国内户外运动爱好者应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国内户外运动也正在积极朝着规范、有序这个方向发展,李舒平向记者透露:“条件成熟时,先在登山户外运动比较集中、条件较好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俱乐部及有一定技能的志愿者参与,形成自救和互救组织,并逐步建立地区性乃至全国性救援网络,以降低风险。此外,还要继续通过模范赛事的示范作用,带动民间活动,建立中国特色的登山救援体系。”

 

[此帖子已被 ★紫蜻蜓★ 在 2005-3-18 19:27:2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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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0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资质认证标准


第一章 认证的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中国登山协会决定对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第二条 凡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可自愿申请中国登山协会的资质认证。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一)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 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各种自然岩壁、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山区健行,峡谷运动,山地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等。
  第三条 从事上述运动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二章 认证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 认证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在以往的工作、活动中有良好的表现,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
  (五) 具有组织每次50人以上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拟订中)的技术装备。
  (六)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七) 建立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并能严格执行。(《环保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拟订范本)。
  (八)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五条 得到认证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义务
  (一)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二)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三)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六条 得到认证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权利
  (一) 可以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的资质证书,但必须完整(即要包括资质的项目)。
  (二) 可以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可以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山野》杂志、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四) 可以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进行资质认证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拟申请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等,可报其中一项或多项)。
  (二) 各地体育主管机关的批准材料、工商或民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三)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四)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 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六)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七)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八) 一定的评审费用。
  第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并尽快地组织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工作由"户外运动及俱乐部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申请资质的项目,组织5、7名相关专家(一般为各相应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评审小组,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申请开展的项目及其组织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明确注明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和经过资质的运动项目。
  第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后,申请单位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资质认证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同时必须注明经过资质的项目,模式为:"中国登山协会资质认证××(××项目)"。
  第十二条 成为资质认证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资质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通过资质认证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同时具备A级技术等级标准。只有通过A级技术等级标准,才能申请AA级、AAA级技术等级。

第四章 认证资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认证了的俱乐部及相 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见第五条之(二)),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第十五条 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登山协会有权吊销其认证资格证书:
  1. 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2. 严重违反《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安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
  3. 严重违反《环保制度》的。
  4. 申请或复查时提供的资料严重失实的。
  5.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6. 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满足认证条件的。
  7. 长期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无故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要求参加的会议的。
  8. 不按时进行年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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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运动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体登字〔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竞体司、群体司、社体中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我国户外运动发展很快,户外运动竞赛活动也较为活跃,为推动户外运动的发展发挥了作用。户外运动主要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露营、沙漠运动等,目前由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归口管理。由于户外运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利益驱动,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办赛,发生了一些伤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近在国庆节长假期间,由户外天堂(北京)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2004中国陵川户外运动邀请赛"的比赛中发生了参赛队员两死五伤的严重事故,给运动员本人及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由此引发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户外运动竞赛的管理,规范户外运动赛事,实行文明办赛、安全办赛,现做如下通知:
  一、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管理全国各类体育竞赛的规章,各地要严格遵守。按照分级比赛、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凡是全国性和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精神,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本地区举办的地方性户外运动比赛和活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二、户外运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运动项目,户外运动赛事一定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设定、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要使用户外运动专用设备,达不到办赛标准的比赛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各类户外运动赛事一定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比赛要有救护和安全措施预案,确保赛事安全。
  户外运动对于增进国民身体素质,提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门单位管理、专人负责,如发现违规举办户外运动竞赛的问题,应尽快向国家体育总局通报并协助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同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办赛方针,认真做好赛事的管理和组织工作,推动户外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户外运动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
  联系人:李舒平、邢立明
  电 话:010-67144852、67103237、67140161
  传 真:010-67116120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来源:登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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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了市场,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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