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野路遇险,能处罚吗?
“明知走野路有危险,却不听劝阻,造成大量精力和救援队等社会各界的公共资源浪费,这是现在救援面临的窘境。”据崂山警方人员介绍,2015年,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紧急出动600多名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获救后每人被罚千元。2016,一驴友独自进入峨边黑竹沟失去联系,花费近30万元后未果,半个多月后,该驴友突然现身沟外,景区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向其追偿63000元搜救产生的费用。与这些案例相比,25日被困的6名驴友,其情形大同小异,都是因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登山活动,导致浪费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因走野路浪费社会公共资源,而被相关单位进行罚款的案例,截至目前,岛城并未出现。”据崂山警方介绍。2015年至今,崂山警方仅接到在崂山和浮山等各类山中求助就有70余起,救助遇险人数150余人,其中遇险死亡的就有5人,其中很多都是擅走野路导致遇险。“对擅走野路被困,在实施救援的时候,如果对其处罚,应该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该措施的实行,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李延照说。
说法
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驴友登山时,选择跟着一名领队是一种常见现象,据岛城登山爱好者单先生介绍,尽管都是领队,但是也存在收费和不收费两类。“有的是收一部分费用,里面包含着车费,还有的登山爱好者,只收取少量的带路费,领着不熟悉路线的游客爬山。”据单先生介绍,免费领队的情况也分两种,一种是通过网络等,自发募集陌生驴友一起登山,另一种是朋友之间相约爬山。
驴友发生意外,领队是否有责任呢?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提醒
崂山10余处易迷路
夏季到来,爬山的驴友越来越多,其中崂山是一个热门选择,其中不走寻常路的驴友也不在少数。针对这种情况,崂山公安分局北九水派出所、青岛红十字蓝天救援队根据多年的救援情况,绘出了崂山10余处最易迷路、出事故的地点,他们分别是飞龙瀑、三人崮子、明道观、五岔、棋盘石、天茶顶、比高崮、马鞍子、烟袋锅、后老洼、龙潭瀑等。
夏天不是最佳登山季节,由于气温偏高,紫外线强烈,加之雨水较多,给登山带来不便,但许多驴友还是热衷夏季登山,所以提前做好“功课”至关重要。“除了不要走野路,市民在登山时,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李延照说,夏季崂山腹地蝮蛇出没活跃,不擅自走野路,不轻易跟随不放心的组织者进山,不在无任何准备情况下进入野路,尽可能选择旅游线路。此外,夏季登山要穿着长衣裤,佩戴遮阳帽、太阳镜,可避免太阳直接晒伤皮肤,避免划伤防止蚊虫叮咬,减轻负荷,随身携带登山手杖用于防身自卫、驱蛇探路,合理使用可减轻膝盖和踝关节负荷。
夏季登山要循序渐进结伴同行,登山时间不宜过长,若感觉心慌、胸闷、严重出虚汗等,应立即就地休息。由于活动剧烈、体力消耗过大,体质较弱、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市民和老年人,不宜夏季登山。“登山过程中保护生态,不破坏动植物并尽可能不开辟新的‘路径’。”李延照说。 http://news.qtv.com.cn/system/2016/06/27/01351955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