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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溺亡 家属要求赔偿41万 法院为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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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2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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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溺亡 家属要求赔偿41万 法院为何不支持?

网上发布活动公告,自发报名加入,一群陌生人一起徒步、登山、感受自然……这种当下流行的户外游模式,如果出了意外,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2014年6月29日,刘先生和妻子相约了二十几人去浙江天台九龙潭进行溯溪活动,中途不幸发生意外,刘先生从溪水滑入水潭中,不幸溺水而亡。


刘先生的家属们认为这次活动中的发起人组织者登山协会和两名领队,应对刘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将其一并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640.jpg

案情回顾 


驴友尝鲜滑入水潭溺亡


刘先生应该算是“老驴”了,爱好登山、漂流、游泳等,曾在登山协会参与过几次户外活动。


2014年6月,海宁市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浙江天台大柳溪溯溪活动通知(后地点改成浙江天台九龙潭),刘先生和其家属当即报名参加。活动前,海宁登山协会组织了行前会议,向参与者介绍了溯溪等户外活动和相关注意事项。



640 (1)(1).jpg


(图文无关)


2014年6月29日,刘先生和二十几名驴友们出发了,刘先生的家属蒋女士回忆道:当天活动的领队是小风和小路两人,小路负责带路,小风负责队伍的收尾。


下午1点多,旅友队伍行进到山脚的一处水潭上方,刘先生和部分队员选择从溪水中斜躺着滑入水潭。意外却发生了,刘先生滑入水潭后在游向对岸过程中沉入水潭,随行队员们发现不对劲立马采取措施,小路跳入水潭将刘先生拉上岸,小路、小风和随行的两位护士队员对刘先生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旅友们赶紧拨打了110、120。


可是,刘先生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推断,死亡原因系溺水致呼吸系统衰竭


家属起诉组织者被驳回


蒋女士起诉说,当时是江南雨季,水潭水位上升,领队们没有考虑到滑下水潭的危险性,没有提醒刘先生穿救生衣,也没有在下滑时准备绳索等防护设备,要求两领队和登山协会共同赔偿损失41万余元


被告方在庭审时觉得很委屈,他们说:“从溪水中滑入水潭是刘先生自己的选择,他也没有向领队要求穿救生衣,而且他是会游泳的,我们在陈先生遇害时救助也是及时的,这次事故是一个意外。”


 2015年11月,海宁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中院。2016年3月,嘉兴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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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1 21: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驴友溺亡 家属要求赔偿41万 法院为何不支持?

法官说法
组织者领队不存在过错 无需赔偿

驴友们的户外游发生意外时,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呢?在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三被告是否需要对刘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登山协会是活动的组织者,被告小路和小风是活动的领队,应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而三被告则认为,本次活动是自助式的驴友户外活动,刘先生本身也会游泳,其在游泳过程中溺亡,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刘先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溯溪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


其次,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溯溪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


登山协会也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当刘先生发生不幸时,被告领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虽然最后刘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但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所以综上,法院认为,三被告无需对刘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 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量力而行


在参加类似户外活动时,驴友们要登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好出行线路和时间。在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图一时刺激,挑战危险项目。


驴友们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途中互相帮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640(1).jpg


(转发)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I2MDQyMQ==&mid=408086690&idx=4&sn=090178d134e68e63e36072097cb80a8f&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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