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组织者领队不存在过错 无需赔偿
驴友们的户外游发生意外时,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呢?在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三被告是否需要对刘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登山协会是活动的组织者,被告小路和小风是活动的领队,应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而三被告则认为,本次活动是自助式的驴友户外活动,刘先生本身也会游泳,其在游泳过程中溺亡,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刘先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溯溪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
其次,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溯溪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
登山协会也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当刘先生发生不幸时,被告领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虽然最后刘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但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所以综上,法院认为,三被告无需对刘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 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量力而行
在参加类似户外活动时,驴友们要登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好出行线路和时间。在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图一时刺激,挑战危险项目。
驴友们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途中互相帮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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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6-3-21 21:56: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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