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清远市林业局与韶关市林业局均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界定很难区分认定,发现驴友私闯“禁区”一般都是“请出去”。清远市林业局林政科一个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市辖区内的多个自然保护区,除了“请出去”别无它法,“我们没有开罚的职权。按照规定,开罚必须制定罚款条目,向林业局申请批准,但至今没有收到过类似申请。因此罚款显得无理无据”。与开罚难施行相似,事后欲向私闯“禁区”的驴友追偿“搜救费”亦难推行。李丹军称自己大小搜救参与了几十次,所有的费用来自协会自筹,“政府都没去要,我们还好意思去收”?有无办法加强管控私闯“禁区”的行为?12日晚,驴友私登粤北险峰船底顶遇险的地界,就位于广东曲江罗坑鳄蜥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鉴于驴友私闯禁地的现象大量出现,保护区在船底顶必经之路设置进出管制。但由于一个保护区面积有数百公里,根本没有人力做到路路把关、时时监控。很多驴友,选择走偏僻路径躲开管制进入保护区。管制实际操作上遇到的困难,尚无更好的办法解决。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发布消息,审议通过《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此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登山活动概念修改为“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吸收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如果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登山活动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团队每名成员处200元罚款。管理办法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