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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遇险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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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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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遇险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更受舆论关注的是,根据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开的信息,共有42名驴友冒险进入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探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据此,该局决定对来自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来自南宁的25名驴友,他们正在进一步研究处罚方案。

近年来,类似驴友遇险的事件时有发生。若危险来自不可预测的天灾,驴友们自不会受到舆论的非议。但不少危险本可避免,只是因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不专业、不负责甚至故意违规,这就难免让旁观者愤懑:凭什么你的任性要让公共财政来埋单?

救险的投入支出账并不难算。以前述的“广西长滩河救援”为例,当地政府获知险情后,紧急出动了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了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了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

显然,这些公帑的支出,只要此次户外活动的组织者稍加注意,就可避免——哪有户外露营不关注天气状况的?而这些驴友选择的露营时间,恰逢台风“彩虹”过境。之所以会发生探险变成了冒险,露营变成了营救,完全是这些所谓的“驴友”自己造成的。

这样的例子并非个案。但每次围绕驴友应否为救援支出埋单的大争议,却并没有得到令多数人满意的答案。争论的结果往往异化成了对不负责任的驴友发起的大批判——在法律上,似乎也的确只能对这些驴友批评批评。当有公民遇险时,政府部门不可能见死不救。至于救援成本的考量,也往往被放诸生命权之后。到了要救命的危急关头,要不要救根本就没有讨论的余地。因为必须救!

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虽然救援为第一原则应予尊重,但救援成功之后再对这些驴友进行处罚总可以吧?问题在于,处罚也要有处罚的依据。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虽对17名驴友进行了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冒险”行动引发了救援,而是因为他们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进入了不该进入的禁区。以这条来看,既然共有42名驴友进入了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那就不能单单只罚遭遇了险情的17名驴友,其他25名违法的驴友同样应予处罚。

而这一处罚并没有回答驴友对救援支出的责任问题。处罚对象和处罚依据的特定性,决定了这类处罚的适用范围并不广。对于多数在自然保护区之外活动的驴友来说,哪怕他们的行为冒失并造成了安全事故,仍不在处罚之列。

没有任何惩罚,何来吸取教训?政府的无条件救助本是对生命的尊重,但却不幸为一些不专业、不负责的驴友在开展户外活动时兜了底。这种纵容在法律上暂时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但这并不表示,被救援的驴友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宽容自己的不专业和不负责。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内部也会萌生无需法律的秩序。驴友开展户外活动本是一种自我挑战,这种自我挑战首先需要自我负责来保障。不负责任的驴友将被社会批评,被舆论讨伐,被真正专业的驴友鄙视,被越来越多的普通驴友抛弃,这都是逃不过的社会责任承担。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检察日报 如智法律资讯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U3NjEzNw==&mid=400091903&idx=3&sn=d0d8c4efb78eb1ab5055ff8290037ff0&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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