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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们注意啦!
陕西省旅游条例二次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里面结合身边旅游乱象,增加了很多针对性条款。
车友会、协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
兴致勃勃加入车友会、协会,却不断被各种旅游产品推销烦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此类现象及企业事业单位为推销产品组织的旅游活动进行规范。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5天备案
“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往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相关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组织者应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将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转发)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YxOTk2Ng==&mid=400403251&idx=3&sn=97f40b616597ce2cb564ca59aa8dd58e&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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