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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驴友”探险不备案 最高或罚两万元
11月17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召开,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报告,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应当对其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据此,修改稿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第八十二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http://news.ifeng.com/a/20151117/46278793_0.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11-17 20:37: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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