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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驴友摔伤受困山谷 民警和医护人员6小时成功救助
网上邀约后,16名驴友驾车来到了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地缝景区露营。其中一名女驴友行走中不慎失足跌落沟坎,头部等处严重摔伤,受困于一处偏僻山谷,需及时送医救治。7月12日上午,开阳县公安局龙岗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求助后,历时6个多小时,成功将受伤驴友救出景区。
驴友摔伤大伙轮流抬担架
电话那端,报警人非常焦急,说是有一名女驴友摔伤了头部,需尽快送医。可出事点山路崎岖,车辆无法直达,又无担架转移伤员。”龙岗镇派出所所长李华印介绍说,7月12日上午10点42分,他们接到了开阳县公安局110警情处置中心发来的指令。报警人马某,自称是此次户外自驾游活动的召集者之一。后经进一步询问得知,马某等人已将伤者救起,受困点位于紫江地缝景区河沟岭附近一处无名山谷。
接到警情后,李华印随即带领值班民警韩江桥等3人及龙岗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赶往事发现场。到达景区内后,经联系马某确认,事发点属于未开发区域,救护车无法直达,从停车点前往还需沿崎岖山路步行两个多小时。在对方的电话指引下,民警和医护人员决定下车步行前往营救,随后在一处山谷中发现了马某和伤者等人。
经检查发现,伤者是一名40多岁的女子,其头部、手脚及腰部等处受伤,神志虽清醒,但无法站立行走。加上气候炎热,女子有脱水迹象。医护人员为她进行简单包扎处理后,将她扶上了担架,大家轮流抬着她往救护车停放点走。经过4个多小时的努力,伤者被成功抬上了救护车,送往了医院救治。马某及剩余10多名驴友也被民警带至安全地带。
户外探险出行之前先备案
后经调查得知,54岁的马某为开阳人,酷爱户外运动,先后在网上建立了“驴友吧”、“山水户外”两个QQ群,经常和同样喜欢户外运动的一些群友邀约自驾车外出露营。7月4日,马某在这两个QQ群里发出邀约:7月11日到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地缝景区露营和户外探险。先后有15名网友报名参加了此次自驾游活动。
7月11日下午5点左右,马某带领着报名的自驾游爱好者们,驾车来到了开阳县龙岗镇紫江地缝景区露营。7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大伙在一片未开发的山谷中徒步时,女“驴友”吴某不慎踩滑,跌落到一道1米多高的陡坎下,严重摔伤。见状,马某及其他队员拨打110报警求助。
近年来,驴友自发组织户外运动途中遇险的事情时有发生。警方提醒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特别是一些户外运动的组织者,进行户外探险等运动时,尽量不要选择未经开发,禁止游客前往的区域。此外,选定活动目的地后,一定要先进行路线评估,并由专业人士进行全程指导。出发前,先前往目的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旦遭遇突发状况后,方便有关部门及时救援。户外探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所备案部门销案。
驴友”自助游受伤,组织者是否应担责?
,“驴友”自助游时,组织者发召集帖时,多会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
有法律人士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个团队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自助游的风险,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遇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机会通知同伴避险,在同伴遇险时众“驴友”尽到了救助义务,则不应担责。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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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7-31 0:13: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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