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建立的周年纪念日。据媒体报道,这一天,武汉汉阳区城管局成立了全国首个城管武装部。据说,城管武装部的工作人员首批有40人加入了民兵队伍,这样,“城管武装部在战时可参战”。
城管成立武装部,且还“战时可参战”,莫非城管真的像人们所戏言期待的那样,要赴钓鱼岛和黄岩岛去维护国家主权了?非此,城管成立武装部,根据何在,功能何在,目的又何在?
一个地方的城管部门成立武装部,岂止是荒唐而已。一个国家之内,任何“武装”建制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根据,其“武装”的建立及其使用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武装”的建制,甚至“武装”的提法,在一个并非“有枪就是草头王”的社会里,都是有异常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限制的,哪有像“过家家”一样,心血来潮地说拉起一支队伍就拉起一支队伍的道理。
成立武装部的武汉城管部门,其对宪法的漠视和对法律的无知,真是无以复加。当然,这个现象,与公众对城管的印象也并不矛盾。曾几何时,城管部门及其执法,成了社会矛盾的“新生长点”,成了社会冲突的起爆点。由城管部门非规范执法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真到了此起彼伏的程度。城管部门在暴力使用的频度和力度上面,甚至超过了警察部门。这也是公众所谓派城管队伍去钓鱼岛和黄岩岛“替中国出头”的戏言出处。
武汉城管部门对宪法和法律的茫然状态,其实并不令人奇怪。从各地城管建制设立的那天起,有关城管部门建立的法律依据不足的质疑就从来没有止息过。在绝大多数“共和国”中,一般条件下,可以在执法现场依法即时行使暴力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只被赋予给警察。而警察权在宪法及其相关下位法中是有严格限制的。这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一个国家,既是“共和”,就要把暴力——哪怕是合法的暴力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限制之道,就是把可以合法地行使暴力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授予尽可能少的部门和尽可能少的人。
因此,从可以在现场即时采取暴力的强制方式恢复秩序看,城管部门的设立,无疑是警察权的分散和扩散。但是,与警察权的宪法性根据相比,城管部门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方式执法的权力,则根本没有宪法的授权。既无宪法根据,所有赋予城管权力的下位法,从本质上讲,就都是违宪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说城管部门设立的法律根据不足甚至缺失,并不为过。
在整个政府的运行中,其依法行政的方式,只在个别情况下,方可采用强制力的方法。国家强制力,只是依法行政的“后盾”,而非依法行政本身。动辄在这里使用国家强制力,于那方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际上是省却政府应尽的细致工作的本分,力图“快刀斩乱麻”的省事办法。这种做法,除了降低国家强制力的效力外,也恶化了政府的形象,紧张了社会关系。由此,就会在各处形成社会冲突的温床。各地频发的由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就是明证。
也许,武汉市城管部门成立武装部,就正在为这些社会冲突做好相应的准备。但是,这种随随便便就拉起一支队伍的做法,实际上是一个“随意”的带头和示范,只会扩大社会冲突的规模和力度,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更加让人们关注城管部门本身设立的合法性问题